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 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勘察 设计股 | 涉及重大消防安全责任或有消防隐患,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五十八条:违反相关规定,处以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相关规定,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 消防事务中心 | 涉及重大消防安全责任或有消防隐患,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须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五十八条:违反相关规定,处以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消防事务中心 | 涉及重大消防安全责任或有消防隐患,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须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5 | 行政处罚 | 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违反施工许可要求进行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面积县城1000平方,乡镇600平方以上的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或以上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1%—2%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2.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3.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额度是否符合法律或符合集体研究规定;5.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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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6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8 | 行政处罚 |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9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及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1 | 行政处罚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物业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决定;拟作出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 |
22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物业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决定;拟作出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 |
23 | 行政 处罚 |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物业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决定;拟作出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 |
25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经营燃气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 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8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29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0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1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地下燃气管线安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燃气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 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3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4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的行政处罚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 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矛盾,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三条: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6 | 行政处罚 |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定改正,给与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7 | 行政处罚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 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资质注销、变更手续;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定改正,给与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8 | 行政处罚 |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暂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违反本条规定 。根据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定改正,给与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39 | 行政处罚 |
1、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资金的;3、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4、 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网上销售,将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定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0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定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管的个人建房面积1000㎡以上,同时并处工程造价1%—2%,对单位并处质量监督20—50万的处罚。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1 | 行政处罚 | 1、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发布日期2018.12.22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2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利益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5号,发布日期2018.12.22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定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法规股 | 违法事实的证据;查处情况说明;集体研究记录;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1、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2、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3、行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在行政处罚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43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法规股 |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44 | 行政处罚 | 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 |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规股 | 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