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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4
中共衡东县委文件
东发[2015]9号
中共衡东县委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衡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
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2015年8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1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从衡东县实际出发,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理顺条块关系与职责关系,突出政府履职重点,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
2.坚持因地制宜。在搞好上下衔接对应的同时,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度,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积极探索符合衡东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3.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机构改革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按照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行政职能体外循环、权责不一致和政企、政事、政资不分等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4.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改革创新,力争改革迈出较大步伐,又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着重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条件成熟的事项积极推进,尚未具备条件的逐步研究解决。
5.坚持总量控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组织人事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创新管理,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实现机构编制增减平衡,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不突破,坚持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不突破2012年底基数。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
1.最大限度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估、年检年审等事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一律转给社会组织;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基层政府就近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尽量交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做好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转给市场和社会的,县政府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变相审批;明确由县级审批的,要接好管好。需要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的,由县政府汇总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对以取消、转移等形式调整变动的审批事项,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责任,防止监管缺位。2015年建立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
2.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2015年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管理办法,在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理效率。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现有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听证制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严格征收管理,把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2015年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与收费标准。
4.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消减资质认定项目,2015年全面实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按照省市推进步骤,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5年完成市场主体的清理整顿。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5.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大力推进网格化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2015年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一业多会试点,出台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2018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进一步改善政府管理
1.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等事项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要着重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强化县、乡政府执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
2.改善和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3.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机制。坚持把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作为总抓手,完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管理等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4.改善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强政务服务职能,加大对各服务窗口的综合协调力度,打造更为综合、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大力推进公共服务。2016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完善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2017年完成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三)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1.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梳理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2015年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公布任务。
2.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信息、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招投标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征地拆迁信息、价格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3.完善决策监督制度。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确定为法定程序,并建立决策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改进和规范绩效管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突出责任落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深化县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衡东县实际,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理顺职责关系,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县政府组织体系。
(一)优化组织结构,合理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卫生局的职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撤销加挂在县卫生局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研究拟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县卫生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重新组建县农业局。将原县农业局的职责、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县商务局(招商局)牲畜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组建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县科技局的职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加挂在原县农业局的乡镇企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科技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撤销加挂在原县农业局的乡镇企业局牌子。
组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县体育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版权局牌子。不再保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
组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将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县旅游局的职能整合,组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县交通运输局、县旅游局。
组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垂直管理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整为县政府管理。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商务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将县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不再保留县物价局。
撤销加挂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局的牌子。
组建县商务和粮食局,将县商务局的职责、县粮食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商务和粮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撤销加挂在县商务局的县粮食局、县招商合作局的牌子。不再保留县商务局。
撤销加挂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县民族宗教局的牌子,将其职责划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外可使用县民族宗教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名称开展工作。
将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将县统计局由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将县水利水电局更名为县水利局。
将加挂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整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县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政府机构个数。
县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24个(详见附表)。
(二)加强协调配套,统筹推进相关改革
1.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具体做法是:按照“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先进笼子、下步明确,成熟一个、处理一个,平稳过渡、逐步规范”的思路,适时进行调整规范。除部分纳入行政机构序列以外,有的职能整合归并,调整原有建制;有的整合进入所属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有的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划入机关,保留事业单位,仍承担相关事务工作,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相应核减事业编制;有的将所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相关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逐步实行事企分开。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行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制度,健全事业单位监管机构。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等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政策,并做好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衔接。
将县公路管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其余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公路管理局,仍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将县畜牧水产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局,改为县农业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将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局,改为县农业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将县城乡规划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将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局,其余职责整合,组建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改为县农业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将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保留县房产管理局。
将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仍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原由市地方海事处垂直管理的县地方海事处调整为县政府管理,将县地方海事处、县港航管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其余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地方海事处,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县港航管理所。
将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财政局,更名为县非税资金服务中心,仍为县财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知识产权局承担的职能职责划入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县知识产权局。
将县乡镇财政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财政局,更名为县乡镇财政服务中心,仍为县财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国库集中支付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财政局,更名为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仍为县财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为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为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老年人服务中心,其机构规格和隶属关系不变。
将县水土保持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水利局,更名为县水土保持站,为县水利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仍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全民健身馆(活动中心)更名为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旅游中心更名为县旅游服务中心,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此外,对于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股级事业单位,要结合部门“三定”工作统筹研究,切实解决好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的问题。
2.深化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改革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其他分散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衡东县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组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撤销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领导小组,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室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采购交易职责划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监管等行政职责划入县财政局,不再保留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管理。将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整合,组建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县财政局所属的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所属的县国有工业资产管理中心、县商务和粮食局所属的县粮食局资产管理中心。县国有工业资产管理中心、县粮食局资产管理中心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分流安置。
3.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有机整合同一部门、同一领域内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形成服务高效、分级管理、以块为主、共同治理的新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将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县粮政执法大队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商务和粮食综合执法大队,为县商务和粮食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县粮政执法大队。
组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将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职责、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职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渔政监督站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县农业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县农机安全监理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渔政监督站的执法职能划转后,继续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和相关事务工作,机构保留,名称不变,机构规格和管理体制维持现状。
将分散在县水利系统各部门的水政监察职责整合划入县水政监察大队,更名为县水政监察执法大队,为县水利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组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综合执法大队,将县公路路政执法、航运执法、交通工程安全执法、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执法、旅游执法等交通运输和旅游方面的执法职能整合,组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综合执法大队,为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保留县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理顺体制机制,建立高效统一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将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整为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并受其委托对属地文化市场实施综合执法。
组建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并受其委托对属地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执法。
(三)规范机构设置,理顺职责关系
1.严格规范机构设置。县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可分别对应市政府部门类别。县政府不再设部门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规格为正股级。全面清理规范限额外自定行政机构,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超限额自定行政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不得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得将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一般应低于主管部门的机构规格。
将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由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财政局所属正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职责划入县教育局,不再保留县政府教育督导室。
将价格监督检查局改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机构规格由副科级降为股级。
将县财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县财政监督检查局的职责划入县财政局,不再保留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将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服务职能整合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更名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就业服务局更名为县就业服务中心,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更名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仍为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2.清理解决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分散事项。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磋商机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房屋、林地和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
将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将县财政局、原县物价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理顺招商引资服务职责,加强内外经济贸易合作。组建县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为县商务和粮食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商务和粮食局所属的县牲畜定点屠宰办公室调整为县农业局所属的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责并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加挂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不再保留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3.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镇的事权范围,理顺县乡、县直相关部门与乡镇之间关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积极性,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乡镇政府的财力,增强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稳妥推进并乡(镇)合村工作。
四、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按照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切实解决机构庞杂、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等现象,确保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
(一)严控机构编制总量
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人员编制调整,必须在编制总量内进行,确保改革后不突破省、市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全县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制定全县控编减编工作方案,细化和落实控编减编工作目标,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禁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禁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做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职能萎缩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严格落实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办法,在2012年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内,以编制数为依据核定经费。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2〕23号)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再实行“低职高配”。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彻底核查。各党政机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其直属事业单位也要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
加大机构编制管理创新力度,向深化改革要编制,向加强管理要编制,不断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坚持“要增编、必清理、先减法、后加法”的原则,对职能未作大的调整、工作任务没有大幅度增加、内部还有空编、编制未分配完、没有提出编制使用情况评估意见和内部挖潜具体措施的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不受理和研究其增编事项;对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予以撤并整合;对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的单位,相应划转、核减、收回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积极探索在总量内调剂使用编制,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防止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由政府设立公益岗位的方式完成。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深入开展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禁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混用。上级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要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纳入审计、绩效评估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日常工作。机构改革工作于2015年9月底基本完成,职能转变工作在3到5年内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涉及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部门的一把手要负总责,成立精干高效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调整设立的单位,在新机构正式组建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等划转的单位,要做好交接工作,处理好遗留问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抓好组织实施
制定县政府职能转变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能转变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3到5年内职能转变总体安排和工作步骤,确保职能转变工作规范有序、及时到位。对体制调整、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职能整合等,要有细化方案和严密程序,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优先取消和下放那些含金量高、能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审批权;对应当取消但一时还做不到的事项,明确提出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推出;对应当保留的事项,提出明确意见,优化审批程序。根据职能转变要求,切实做好调整变动部门的“三定”规定工作,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内设机构设置,规范领导职数配备。
(三)严格落实责任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革纪律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违法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和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部门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三定”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此件发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中共衡东县委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印发
附件
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政府办公室 |
发展和改革局 |
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
教育局 |
公安局 |
监察局 |
民政局 |
司法局 |
财政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土资源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
农业局 |
水利局 |
林业 局
|
商务和粮食局 |
文体 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审计局 |
环境保护局 |
统计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政府法制办公室 |
人民防空办公室 |
说明: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县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挂县预防腐败局牌子,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政府机构个数;县农业局挂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县版权局牌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县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县政府机构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