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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10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6年度在校学生缴费即参保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5〕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体)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全省2026年度在校学生(本通知所指在校学生为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试行“缴费即参保”,即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委托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正常身份参保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缴费情况,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
(一)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在校学生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加快推进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效扩面,加大在校学生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动员力度,增强高校学生主动参保意识。2026年度,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实际参保率有明显提升。
(二)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6年度在校学生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1 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明确缴费标准。2026年度,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40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在校学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落实参保缴费激励政策。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作为职工近亲属的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
二、为在校学生参保创造便利条件
(五)畅通缴费渠道。税务部门要为在校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可以通过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缴费。税务部门应鼓励和引导网上缴费,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大中专院校组织学生通过上述便利化缴费渠道参保缴费。
(六)加强调度督导。教育部门要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学校)参加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督促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告知学生医保缴费须知,在学生录取工作结束后30天内向医保部门提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清册,配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三、加强在校学生多元医疗保障
(七)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符合资助参保规定的在校学生,参保时按照困难身份资助政策标准享受全额或定额资助。做好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及时精准识别在校学生中的医疗救助对象,全面落实门诊和住院救助政策,统筹强化医疗救助政策的托底功能。医保部门要明确各类困难学生参保资助标准,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身份标识。
(八)支持社会力量精准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在校学生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鼓励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校友会、校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对接和帮扶作用,救助重特大疾病在校学生。
(九)发挥惠民型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支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优化产品方案,加强与基本医保衔接,为在校学生提供保险保障和健康管理增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积极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医疗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资金来源,在全省统一的参保资助政策外,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对确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保和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参保资助。
医保、教育、税务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医保工作,将提高在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学校管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统筹协同。加强参保动员宣传引导,增强在校学生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有效期从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