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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11
门诊慢特病: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 患2种以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原则上只享受1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2种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1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慢特病与居民“两病”待遇:参保人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省内转移接续: 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 就医管理: 参保人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季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