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年版)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02



附件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0年版)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备注
法律行政
法规
三定方案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
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协议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 协议零售药店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30个工作日,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欺诈骗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
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调查、处理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在意外伤害事故中隐瞒第三人赔偿责任,同时获取第三人医疗费用赔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视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3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
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其他组织30个工作日,复杂
的延长至
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
监管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0个工作日,复杂
的延长至
3个月,特别重大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药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医保局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人员


6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药企业


7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行政处罚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
监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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