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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1-02
衡东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的;
(四)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六)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七)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责令公开道歉;
(八)离岗培训;
(九)责令辞去职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并听取被审查人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区分相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结论。
过错责任追究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印章,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论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决定。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接受复核和申请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东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