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石滩乡袁金明自建房“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2024年03月11日15时30分左右在石滩乡长源村9组,袁金明自建房建设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意外坠楼,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滩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衡东县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4月12日成立了以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为成员单位的衡东县石滩乡袁金明自建房“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袁金明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44121530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9组

(四)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六)事故级别一般事故

(七)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左右

二、基本情况

(一)自建房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房屋属于袁金明拆旧建新房屋。该房屋位于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9组建房面积约为180平方米左右,12米,长15,高3层,为砖混结构。施工工人为屋主袁金明所请,泥工工资230元每天,木工工资为70元每平方,钢筋工工资为22元每平方,房屋建设材料全部归屋主袁金明购买,事故发生时,已施工至2楼约6.5米,2楼楼面已施工完毕。

(二)自建房办证情况

该建筑属于拆旧建新,事故发生时未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故发生后乡镇所提供袁金明自建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均为2024年4月份办理。

自建房监管情况

袁金明在2023年8月找村委申请拆旧建新,9月份左右动工建房,石滩乡长源村村干部知道袁金明在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劝阻袁金明停止施工建房,另一边与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衔接袁金明自建房办证相关事宜,2023年11月份左右,房屋第一层已建设完毕,石滩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袁金明自建房手续是否办齐,在得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要求袁金明必须停工,袁金明并未按照要求停工,石滩乡乡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12月28日对袁金明自建房违规建房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4次巡查

)现场勘验情况

20243112030 分,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到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地位于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9组袁金明自建房房子外部用竹子搭建了脚手架,吊机掉落在房子大门口的右前方,距离房子大约1米,吊机没有配置配重块,房屋建筑主体长:15米,宽:12米,建筑高:6.5米左右。

(五)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胡玉汗,男,身份证号码43********11,系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墨江村人。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4311下午15时左右胡玉汗独自一人在房屋二楼安装吊机,胡玉汗启动吊机在未装置配重块往二楼起吊吊机用的配重块,吊机由于没有配重块,导致吊机从二楼掉下来,吊机臂砸在死者身上,将死者从二楼砸落至一楼地面胡玉汗在距离吊机5米左右的位置打滚,屋主袁金明听到声音后赶到事发地点,然后将胡玉汗抱在怀里,周边工友拨打了120救援电话,同时联系了死者家属,半个小时左右死者家属和南华附属医院120救护车赶到现场,120医护人员对胡玉汗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衡东县人民政府接报后第一时间迅速调度应急、公安、住建、石滩乡部门赶赴现场,对死者善后事宜进行调解,双方约定在石滩乡长源村村委会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于3月12日凌晨3点半左右达成一致,由屋主袁金明赔偿死者方28万元,赔偿款于3月16日全部赔付到位,家属情绪稳定,同意善后处理方案,无不满情绪。目前善后处置工作已处置完毕,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死者在吊机安装架设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施工,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衡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指挥得当,协调有序。善后处理工作及时有序推进,安抚、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正确引导了舆情,确保社会平稳。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胡玉汗在吊机未装置配重块的情况下,直接起吊货物,导致吊机侧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农村自建房的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业务培训不到位。

2.农村自建房日常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衡东县石滩乡袁金明自建房“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认定依据:1.屋主未与施工人员未签订承包合同。

 2.施工人员为屋主所请,按天计费。

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组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胡玉汗在吊机在未装置配重块的情况下,直接起吊货物,导致吊机侧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鉴于胡玉汗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建议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员

袁金明自建房在建设过程中,长源村村干部未及时劝阻袁金明停工,石滩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多次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对袁金明违规建房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彻底,在监管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责的情况。

1.建议对袁凡,男,身份证号码:43********18,石滩乡长源村党支部书记,未及时劝阻袁金明自建房施工,由石滩乡党委对其诫勉谈话。

2.建议对候湘明,男,身份证号码:43********51,石滩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对袁金明违规建房党监管不到位,由石滩乡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3.建议对李慧文,男,身份证号码:43********19  ,石滩乡综合执行政法大队队员,对袁金明违规建房监管不到位,由石滩乡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落实业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村自建房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确保各项安全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二)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完善审批手续,强化全程监管,要全面开展普查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推进农村建房理规范化。要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组织领导。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县、乡(镇)、村三级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系乡镇、场所制度,分批次对全县乡镇和场所开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规范建房管理工作,在全县范围内选出基础较好,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开展试点,召开现场推进会,再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推广。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各主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制定强有力的安全检查措施,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敏感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底线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不断促进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石滩乡要在本报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衡东县安委办报告。

 

                                     衡东县石滩乡袁金明自建房“3·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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