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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6 月 26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衡东县应急管理执法大队周武平
审稿:(实名,逐级) 戴媛媛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 衡东县峥嵘路139号
邮 编: 421400
电 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文治、唐文韬对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均未进行定期检测)。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24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文治、唐文韬依据《衡东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的要求,对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为1.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2.安全设备情况: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经查发现,该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均未进行定期检测)。通过后期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合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证明“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等雷电防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问题属实;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执法文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证明“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等雷电防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问题属实;
证据四:加油站站长连福海、职工张金龙的询问笔录,均证明“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等雷电防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问题属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证明“衡东县大顺达加油站湖南省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测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失效(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状况、电涌保护器等雷电防护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问题属实。
【法律分析】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处罚教育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个人、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