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案

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6 26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衡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周武平

审稿:(实名,逐级)  戴媛媛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    衡东县峥嵘路139号           

邮       编       421400                  

电       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7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黄文武、曾志刚对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

【调查与处理】

     2023年3月27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黄文武、曾志刚依据《衡东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的要求,对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为1.是否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3.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查发现,该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通过后期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证据一: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合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证明“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行为存在;

证据三: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送货单,证明“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共计1954元”行为存在;

证据四: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桂平、销售员罗贤洁、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的询问笔录,均证明“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行为存在;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两张,经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证明“衡东县益弘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一号仓库送货车向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衡东县红白喜事用品批发店(李照娟)销售烟花11件,盘炮8件”行为存在。

【法律分析】

以上事实违反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二节第十一点第一种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少于五千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处罚教育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个人、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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