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防汛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关于印发《衡东县防汛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衡东县防汛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4月27日 

 

 

 

 

 

 

 

 

 

衡东县防汛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汛责任制

2.2  县防指

2.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能力建设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支持系统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2  巡查防行动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2  Ⅳ级应急响应

6.3  Ⅲ级应急响应

6.4  Ⅱ级应急响应

6.5  Ⅰ级应急响应

6.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6.8  指挥和调度

6.9  抢险救援救灾

6.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12 信息发布

6.13 应急结束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公众信息交流

7.5  培训

7.6  演练

8.善后工作

8.1  救灾

8.2  防汛物料补充

8.3  水毁工程修复

8.4  灾后重建

8.5  防汛工作评价

8.6  保险理赔

9.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9.6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防汛工作要求,有效防御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理工作,确保我县在遭受可能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时,抢险救灾工作能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衡阳市防汛应急预案(试行)》、《衡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东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防汛责任制

防汛责任制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

2.2  县防指

2.2.1县人民政府设立衡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各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附表2

衡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衡东县防汛抗旱的统一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全县的防汛工作,当水灾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县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由县人武部部长、县常务副县长(分管应急)、分管水利副县长、县武警中队中队长任副指挥长;成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衡东中队、国网湖南电力衡东供电分公司、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教育局、县机关事务接待中心、县水文局、县交警大队、县网信办、县红十字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汛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防汛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其日常办事机构衡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担任。

2.2.2  县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水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汛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3  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开展全县防汛工作;负责防汛值班、会商组织、辅助决策支持、新闻宣传等有关具体工作落实;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共性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本系统防汛工作。积极整合本单位各类防汛资源,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每年汛期前完成一次对本系统的防汛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销号。

3.制定本单位或督促所辖行业、所负责项目制定防汛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开展多种形式演练。

4.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防汛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5.明确1-2名联络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并在汛期保持24小时电话联络畅通,随时接受指挥部工作指令并向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及时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洪水灾害相关信息。

(二)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按照县防指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投入防汛准备及抗灾抢险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及时联系驻衡部队,武警官兵和组织民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援衡部队开展抗洪抢险及后勤保障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职能,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成员和上级有关单位报告汛情灾情,并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指挥部有关指示;组织编制防汛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防汛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防汛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防汛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会同县商粮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做好尾矿库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洪涝灾害的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防汛的行业管理;负责水电站、水库、河堤、防洪堤涵闸等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技术指导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县内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水利工程运行信息;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建专业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抢险救援和协助属地乡镇组织群众撤离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资、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的治安保卫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执行县防指下达的度汛方案和各类防汛调度命令。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水毁修复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本级防汛经费预算;协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申报、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县防汛抗旱办公室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并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情况,负责洪涝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技术指导及其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洪涝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本系统工矿企业的防洪保安工作;按县防指要求储备、调拨水泥、麻袋(编织袋)、木材、钢材等防汛物资。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文、气象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信信息;落实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交通畅通及其道路管制,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正常开展。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广播“村村响”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城防洪抢险、地下管网维护管理和内涝防御工作;指导、监督城镇供水工程安全运行,以及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捐赠等工作,做好救助政策的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并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进入紧急防汛期间,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组织征调抢险救灾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卫生防疫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工作以及汛期漂木的管理工作。组织储备防汛抢险木材;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砍伐林木的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督促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和解决饮水困难等措施的落实;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安全,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障防汛运输畅通;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市内涝现场道路畅通、县城及园林绿化的灾后修复、灾后街道清扫和清洗等工作,按照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应急救援;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水文局:及时预测和提供水情和雨情,作出洪水预报。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组织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县武警衡东中队:根据县防指统筹调度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县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防汛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指导开展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网湖南电力衡东供电分公司:负责本系统的防洪保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做好防汛保安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接受和完成临时指派的任务。全县所有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遣,尽一切努力减轻灾害损失。

2.2.5  县防指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综合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成,通常在县防汛指挥部,部分人员可分驻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协调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社会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资源;协调做好县领导同志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衡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组织和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局牵头,会同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五)综合保障组。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湖南电力衡东供电分公司、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地方修复受损通信、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通电。

(六)新闻协调组。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会同网信、公安、县融媒体中心、广电台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

(八)专家组。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县水利局任组长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专家赴一线协助指导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房屋严重受损、卫生防疫等险情灾情处理工作,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咨询;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工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工程调度。

2.3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县、(乡镇)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后,乡镇应急指挥部迅速转变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工作,负责本辖区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排涝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区、区管道路及排水管网和泵站等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旧房屋的调查摸底,制定危旧房屋、易内涝居民区居民转移安置方案并在危急情况下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企业的防汛排涝及抢险救灾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城管、住建等部门和电力、通讯行业等所辖的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领域、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能力建设

着力推进以“1333”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工作。突出“1”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夯实水库、堤防和蓄滞洪区“3”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3”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增强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和应急救援“3”项防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1)雨情报告:全县范围内,24小时降雨达50毫米以上,或未来24小时内预计降雨达5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及时向县防办报告,同时按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24小时降雨达100毫米以上,或未来24小时预计降雨达100毫米以上,气象部门要用电话和传真向县防办报告,同时按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县防办及时报告县防指指挥长,县防办要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及时向市防办报告。

雨情

(24小时)

报告对象

报告方式

时间

报告内容

50mm

县防办

电话网络传真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实时雨情以及未来24小时的降雨水及气象发展趋势

100mm

指挥长、副指挥长、县防办

电话网络传真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2)水情报告:湘江衡山站、洣水城区衡东站超警戒水位或未来48小时可能出现超警戒水位,水文部门要及时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县防办报告,县防办及时向县防指领导(分管应急)电话报告,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洣水城区衡东站、湘江衡山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水文部门要及时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县防办报告,县防办向县委书记、县长、县防指领导(分管应急)电话报告,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同时报告未来24小时的降雨和洪水发展趋势;汛期期间,水利部门每天报告一次县直管水库水情,每半个月报告一次小型水库水情,发生暴雨或出现其它灾害性天气,应及时上报上型号水库水情。

水  位

报告对象

报告方式

时间

报告内容

超警戒水位

县防指指挥长

电话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实时水情、雨情以及未来24小时的降雨和洪水发展趋势

达保证水位

县委书记、

县防指指挥长

电话

每天上、下午各一次

4.1.2险情信息报告

凡发生险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组织力量排除。报险程序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湘江衡山站、洣水城区衡东站超警戒水位,水文部门要及时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县防办报告,县防办向县防指领导(分管应急)、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沿河乡镇通报水情。当湘江衡山站水位、洣水城区衡东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水文部门要及时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向县防办报告,县防办向县防领导(分管应急)、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沿河乡镇通报水情通报水情,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县人民发布水情消息。

预警等级

水  位

发 布 信 息

四级

达到警戒水位

向县防指领导(分管应急)、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沿河乡镇通报水情

三级

超警戒水位

向县防指领导(分管应急)、主要成员单位、重点沿河乡镇通报水情

二级

达到保证水位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县人民发布水情消息

一级

超保证水位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县人民发布水情消息

冬修水利期间重点堤防(包括城区堤防)、中型水库的除险保安工程进展情况,每半月向县防指报告。汛期,县防办凡接到省、市防指的重要通知、指示,要及时向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

2)水库工程

乡镇小型水库,乡镇防指及管理单位要立即向县防办报告,县防办及时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市防办报告。中型水库出险,管理单位要立即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首先向县防指指挥长报告,同时向县委书记报告。

 

 

类  型

报告对象

方  式

时  间

内  容

中型水库出险

县防指、县委书记、县长

电话、传真

第一时间

工程基本情况、险情态势、抢险情况

小一型水库

县防指指挥长

电话、传真

第一时间

小二型水库

县防办

电话、传真

第一时间

1)山洪灾害出险: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各地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预警等级,据此确定报告程序。

预警  等级

1小时  以内

3小时  以内

24小时 以内

报告对象

报告      方式

时  间

内  容

一级

50mm

100mmm

200mm

县委书记、县防指指挥长

电话

传真

第一时间

降雨情况、灾害程度和态势、损失情况

二级

30mm

80mm

150mm

县防指指挥长

电话

传真

第一时间

三级

20mm

50mm

100mm

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应急)

电话

传真

第一时间

汛期,各乡镇防指要密切关注并及时掌握突发灾情,要对政府有关部门从其他渠道掌握的防汛突发险情灾情进行核实,及时与当地政府办公室沟通,并在第一时间向县防办电话报告。对灾情不详的,要边报告、边收集、边补充,2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用传真上报,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灾情态势及抢险情况。

4)洪涝灾情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及抢险救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全面主动收集动态灾情,掌握抢险救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2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检查和维护泄水闸启闭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应急工程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城市内涝防御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或应急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3 预警行动

4.3.1预警发布

县防指强化对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灾害、水利工程险情、供水危机信息收集,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气象局和水文局等部门会商评估,综合分析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当判断灾害影响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时,则决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可能影响时间、范围及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通过“村村响”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涉灾区域、相关部门或公众发布。

4.3.2 预警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后,县防指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县防指加强对乡镇级及重要成员单位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全县各类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县防指根据灾害可能严重程度提前预置兵力。必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1)江河洪水预警

①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可能受洪水威胁地区群众精准发布。

③水利、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要求相关部门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3)蓄滞洪区预警

①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的蓄洪区,其预案批复前应征得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

②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根据县防指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蓄洪警报以布后,蓄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山洪和地质灾害预警

①明确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地质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对转移工作负总责,县级分片包乡镇领导对所包乡镇转移情况负监督责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乡镇分片包村领导对转移工作具体负责,村、组、户为组织实施转移责任人,县、乡镇两级防汛办值班人员负责通知转移并收集转移信息。

②凡可能遭受山洪和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和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乡镇要编制本地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持;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频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告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③气象部门作出强降雨预测后,县防指要采取“村村响”、电视、短信、网络媒体等各种措施,向强降雨地区群众发布,尽可能将转移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照县、乡、村、组、户五级山洪灾害防御责任制体系,通知转移对象做好转移准备,鼓励转移对象提前投亲靠友,先行转移避险至安全区域。

④降雨发生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密切关注雨情,当区域内达到立即转移的雨量标准值后,要发出立即转移预警信息。村、组、户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转移对象安全转移至预案确定的安置点。持续做好群众工作,防止转移对象擅自返回现象。同时,要自下而上做到逐级反馈上报转移安置情况,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⑤解除山洪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或乡镇根据天气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发布。

5)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①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大暴雨、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气象台应尽早报告县级防汛部门并发布信息。

②可能遭遇大暴雨、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③水利部门应根据大暴雨、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④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河道码头、水面船舶、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

6)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通知有关地区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4.3预警解除

根据汛情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由县防办组织相关单位会商决定解除预警。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涉灾区域、相关部门或公众发布。

4.4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指挥系统为防汛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4.4.1  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4.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各部门、各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5.巡查防守

5.1巡查防守机制

5.1.1巡查防守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分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5.1.2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划分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报县防指备案。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查防守队伍,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查防守队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5.1.3堤防等防洪工程日常巡查防守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当江河预报将达到警戒水位时,按照划定的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队伍实施巡查防守;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加强巡查力量频次,并视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5.1.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巡查防行动

5.2.1巡堤查险要做到早发现、不遗漏,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5.2.2巡堤查险应做好记录,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2.3发现险情况后要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科学果断进行处置,严防风险转化为事故、小险演变成大险

6.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6.1.1按洪涝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经会商研究,由县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建议,报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分管应急)批准,以县防指的名义发布。

6.1.2衡东县法定汛期为41日至930日,特殊情况下,县防指可以宣布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进入汛期或特殊时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6.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照调度权限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6.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6.1.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1.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6.2 Ⅳ级应急响应

6.2.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县防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至1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衡山站(警戒水位49米)、洣水城区衡东站(警戒水位50.5米)水位逼近(或达到)警戒水位,且预报将继续上涨。局部支流区域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洪灾害。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息。

6.2.2 Ⅳ级响应行动

①情况通报:县防办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

②值班值守: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防汛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汛情监测、水利工程调度等工作。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新闻协调组、专业处置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救灾救助等6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县防办集中办公,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县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③防汛会商与组织: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县防指负责同志可以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应急、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乡镇向县防指汇报有关情况。响应期内,县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指挥长及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④应急调度: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事发地请求,县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物资调拨令,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抗洪抢险和救灾,防汛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视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由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⑤信息报送: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每日不少于1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每天1次将相关信息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

⑥县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防汛情况。

⑦乡镇及水管单位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河流、水闸、水库、堤防、山洪灾害易发区等汛情监测,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包村干部带领工作组到村、组参加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6.3 Ⅲ级应急响应

6.3.1 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至15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衡山站(警戒水位49米、保证水位51.5米)、洣水城区衡东站(警戒水位50.5米、保证水位54米)水位超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6.3.2  Ⅲ级响应行动

①情况通报:县防办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

②值班值守:县防指加强值守,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武警衡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防汛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汛情监测、水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工作。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新闻协调组、专业处置组、专家指导组、综合保障组、救灾救助等6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县防办集中办公,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县防办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③防汛会商与组织: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县防指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工作。县人民武装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衡东中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县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应急、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汇报有关情况。响应期内,县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指挥长及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④应急调度: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事发地请求,县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物资调拨令,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抢险救灾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抗洪抢险和救灾,防汛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相关乡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用本级人、财、物,并搞好水库等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县防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⑤信息报送: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乡镇防指每日不少于1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每天1次将相关信息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

⑥县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防汛情况。

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民政、农业农村、卫健等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防办。

⑧乡镇及水管单位工作要求:相关乡镇责任人和成员单位责任人及水管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取消休假。相关部门加强河流、水闸、水库、堤防、山洪灾害易发区等汛情监测;加强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群众转移安置准备工作;根据县防指的指令调度防洪工程,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防办。

6.4 Ⅱ级应急响应

6.4.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50至2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湘江衡山站(保证水位51.5米)、洣水城区衡东站(保证水位54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出现溃堤性严重险情淹没500亩以上农田;

(3)洣水流域衡东站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达到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乡镇安全。

5)湘江衡东段、洣水沿河低洼地方出现较大范围的淹没,重要集镇地势较低的地方大面积浸水受淹;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泄洪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下游沿线城镇安全;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6.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①情况通报:县防办向市防指、市委、市政府、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及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②值班值守: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办,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汛情监测、水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工作。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综合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8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县防办集中办公,履行相关职能。

③防汛会商与组织: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内主要新闻单位参加会议,分析研判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必要时,县防指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现场督促检查各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会商情况报县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④应急调度: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事发地请求,县防指2小时内发出防汛物资调拨令,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救灾资金下拨,抗洪抢险,防汛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视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⑤信息报送: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每日不少于1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每天1次将相关信息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

⑥县防指统一审核汛情及防汛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防汛情况。

⑦乡镇及水管单位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河流、水闸、水库、堤防、山洪灾害易发区等汛情监测,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包村干部带领工作组到村、组参加防汛抢险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6.5 Ⅰ级应急响应

6.5.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洣水城区衡东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中型水库、重点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洪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乡镇安全;

(4)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县城堤防发生决口。

6.5.2 Ⅰ级响应行动

①情况通报:县防办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Ι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②值班值守:县防指指挥长坐镇县防办,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及联络员保持联络畅通。县委宣传部、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武装部、武警衡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局等成员单位派员到县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汛情监测、水利工程调度、抢险救灾等工作。县防指成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综合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工作组在县防办集中办公,履行相关职能。

③防汛会商与组织:由县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全县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内主要新闻单位参加会议,分析研判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必要时,县防指派出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现场督促检查各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落实情况。响应期内,县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会商情况报县长,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④应急调度:县防指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督促各地做好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和事发地请求,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抢险物资调拨令,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调度措施,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县水利局做好重点水库工程的实时调度,县人民武装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公安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视汛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市防指请求抢险救援力量增援。

⑤信息报送: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乡镇每日不少于2次向县防指报告防汛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每天1次将相关信息向市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

⑥县防指视汛情依法按程序宣布全县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县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6.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民兵、武警等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6.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县城内出现积水或内涝时按县住建局为责任单位编制的《衡东县县城内涝应急预案》执行。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6.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水文、住建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县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6.4  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降雨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水库应根据调度命令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④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时间、范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④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⑤台风可能影响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⑦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⑧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6.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湘江衡东段堤防、洣水重点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属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先期处置,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属地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并视情组织力量增援。

6.6.6江河水库紧急处置措施

抗洪紧急处置的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堤,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漫延。

6.6. 7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根据各自的《防洪预案》在全力抢险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7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6.7.2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7.3  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值班室报告。

6.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水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6.7.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报市防指。

6.7.6  当洪水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市、区)的,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县(市、区)通报;当洪水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县外的,县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当县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6.8  指挥和调度

6.8.1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6.8.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8.3遇重点堤防发生决口或重大险情,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等情况,各地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首先赴现场指挥处置的行政负责同志任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工作。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按照“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将现场指挥权移交至到场最高级别行政负责同志。

启动县级防汛应急响应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组织协调。现场指挥部由分管防汛副县长任现场指挥长,由联系突发事件所在乡镇的县级领导任副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其他成员由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县防指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抢险的解放军、武警部队首长和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科学稳妥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统筹调度应急救援资源。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如实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件处置信息的动态报送。事态如有扩大的趋势,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指挥机构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9 抢险救援救灾

6.9.1出现重大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指应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和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实时收集抢险救援救灾相关情况,供上级防指及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6.9.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发展情况,按照预案迅速调集本地区资源和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救灾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处置、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接到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速根据工作职责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6.9.3根据抗洪抢险救援需要和事发地请求,需要增援处置力量或者多部门配合协调处置灾害事件时,由县防指视情况指令临近乡镇或有关成员单位调集抢险救援救灾队伍、物资、专家等资源赶赴现场。

6.9.4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明确分工”的原则,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各类应急资源协同工作。

6.9.5执行完抢险救援救灾任务后,相关地区及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向县防指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6.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10.3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10.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6.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10.6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11.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6.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6.12 信息发布

6.12.1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12.2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全县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

6.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12.4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6.12.5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根据防汛形势明确新闻报道重点。

6.13应急结束

6.13.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6.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洪水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7.1.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1.4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1.5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7.1.6防汛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7.1.7执行各类急难险重应急抢险和救援任务的专业队伍应配备应急通讯设备,以应对灾区通讯中断不利情况。

7.1.8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衡东县已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48支。

(1)专业防汛抢险队

衡东县水利局已建立衡东县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和衡东县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队2支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共有专业抢险救援人员56人;县自然资源局建立130人的地质灾害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

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酌情调动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抢险队支援其他区域或单位的防汛抢险。

2)部队抢险队伍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防汛排涝抢险的骨干力量。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可由乡镇指挥部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商请部队、武警衡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预备役给予支援。兵力不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经县政府同意,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用兵申请。部队抢险队伍主要承担急、难、险、重的防汛排涝抢险和临时应急送水任务。

3)综合抢险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衡东县已建立机关单位综合应急救援队10支,社会综合应急救援队5支,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17支,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6支。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低、专业性要求一般的防汛抢险任务,也承担辅助配合专业防汛抢险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

4)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程序:本级水利部门所管理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水利局负责调动。根据汛情由县防指向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备勤待命通知,在接到通知后,抢险装备及人员必须24小时集结待命;如遇紧急汛情或下级防指请求支援,县防指下达队伍出动指令。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5)调动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程序:市、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收集信息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大队提出前置备勤、出动兵力等需求。提出需求时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6)调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程序: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收集求援信息,由县级党委或政府向县级武装部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当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行动时,由武装部统一组织指挥。

7)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程序: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收集求援信息,由县委或政府向驻地武警中队提出兵力需求。提出兵力需求时应说明使用武警兵力的时间、地域、任务、力量规模等,并通报已采取措施。

8)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收集求援信息,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向军区提出具体需求,由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7.2.3供电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国网湖南电力衡东供电分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4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7.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洪水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6治安保障

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可申请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7.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县级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①县级储备。县防指防汛物资仓库按计划储备冲锋舟、救生衣、草袋、编织袋、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主要是用于水库、堤防等工程抢险以及解救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砂石、木材、毛竹、麻袋、编织袋、汽车、船舶等防汛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②乡镇级储备。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设置防汛物资储备仓库,结合本地抗洪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强化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物资管理和调度、使用、更新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应在工程现场储备一定防汛抢险物资。

③群众自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2)物资调拨

①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重点工程的抗洪抢险应急需要;乡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抗洪抢险急需,必要时县防指可以紧急调用。

②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园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由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③当储备的防汛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急需时,及时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7.2.8  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汛应急除险和遭受洪水灾害水利工程的修复;防汛物资储备等。

2)防汛资金主要用于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洪水灾害地区的抗洪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3)各级政府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4)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7.2.9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工作的责任。

2)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2.9后勤保障

救援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分块负责制,参与现场救援的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及外援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县人武部负责,参与现场救援的机关单位人员后勤保障工作由各参与单位负责,参与现场救援的镇村工作人员后勤保障工作由乡镇负责,指挥部的相关人员及上级领导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县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负责。

7.3技术保障

7.3.1 建设全县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中心的县、乡镇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进网。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逐步建立实时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建立主要江河、各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完善县、乡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其实时视频监视。

7)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洪水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救灾等。

8)建立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9)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0)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7.3.2 开展防洪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7.3.3 完善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7.4公众信息交流

1)加快群众的洪水灾害防御和自救知识普及,促进全社会抗御灾害能力建设。

2)防汛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当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湘江衡东段、洣水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县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4)防汛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防汛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7.5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小型工程等防汛责任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7.6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各级指挥部必须针对当年防汛薄弱环节及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状况,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桌面推演。

3)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工程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实战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县防指负责组织,一般23年举行一次。

4)要最大限度组织社会公众参与演练。通过应急演练,使公众知晓自身在防汛应急管理中的角色。

8.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

8.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8.1.2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安置好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支持受灾群众倒损农房的恢复重建,保障受灾群众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8.2防汛物料补充

洪水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8.3水毁工程修复

8.3.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8.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8.5防汛工作评价

8.5.1调查和总结

洪水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县防指。

8.5.2防汛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8.6保险理赔

各保险机构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救灾理赔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统筹调配人员和物资,深入灾区一线,开展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

9.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9.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黄海高程系统。

1)警戒水位:洪水淹没堤防到一定深度,堤防可能有一定险情,需要加以警惕戒备水位。达到此水位时,防汛基本安全,但要做好各项防范措施,如派人巡堤、查堤。

2)保证水位:堤防工程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又称最高防洪水位或危害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历史防御过的最高水位。达到此水位时,防汛进入全面紧急状态。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9.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9.1.4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1.6降雨笼罩面积:降雨笼罩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公里”计。

9.1.7全省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包括牛形山水库、斜坡堰水库,市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包括柿竹水库、城坪冲水库、山峙门水库、石狮堰水库。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前期应急演练和抗洪抢险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可由县防办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办备案。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防汛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6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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