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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2022年2月25日20时20分左右,衡东县衡新线新塘镇丰根村地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衡东县新塘镇“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2月25日20时20分许
(二)天气∶晴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东县衡新线新塘镇丰根村地段
(四)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刘**,男,汉族,**岁,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6月16日,准驾车型“D”,档案编号:**********。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自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行驶,在该事故中受伤。
郭**,男,汉族,**岁,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6月03日,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车头朝洣水镇车尾朝新塘镇顺向停在公路右侧。
康**,男,汉族,**岁,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11月25日,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自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行驶。
向**,女,汉族,**岁,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属),该事故发生时搭乘****驾驶湘******二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车辆情况
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刘**,住衡东县*************,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22年**月**日有效,强制险凭证单号:****************,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公司,有效日期至2022年**月**日**时**分。
湘******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住****************,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22年**月**日有效止,无保险。
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住****************,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22年**月**日有效,强制险凭证单号:****************,商业保险凭证单号:**************,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山支公司,有效日期至2022年**月**日**时**分。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衡新线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小谷厨艺地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洣水镇方向,北往新塘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设有车道分界线和机非道,路面完好,平、直、视线较差夜晚有路灯照明,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1200CM。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02月25日20时20分许,刘**持“D”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向**自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段(衡东县衡新线新塘镇丰根村地段)时,遇郭**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同向停在公路右侧,因刘**驾车操作不当,造成湘******二轮摩托车车头与湘******轻型自卸货车车尾左侧相撞,向**摔倒在公路中线偏右位置后,被康**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同向在后行驶时碾压头部,致两车受损、刘**受伤、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成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衡新线衡东县新塘镇丰根村小谷厨艺地段。
3.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2022]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向**尸体经检验属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经授权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22年2月25日20时20分许,在衡东县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杠左侧下沿及左前轮胎与死者向**发生过碰撞接触。
5.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单证实:刘**持有“D”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手续齐全,郭**持有“C1”型正式驾驶证湘******轻型自卸货车手续齐全无保险、康**持“C1”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手续齐全。
6.当事人刘**提供的湘******二轮摩托车、康**提供的湘******小型普通客车保险复印件证实车辆保险情况。
7.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证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刘**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与郭**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郭**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与刘**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康**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向**该事故无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事发当时湘******轻型自卸货车停靠在路边,处于静止状态,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肇事车辆湘******小型普通客车属于非营运车辆。
经事故调查认定,衡东县新塘镇“2·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预防及对策
1.建议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建议加强对停运车辆的违规停放进行严厉打击。
3.建议加强对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的打击力度。
衡东县大浦宁国路“2·21”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