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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2022年03月30日02时10分,河西开发区杨山中学往沿江大道交叉路口地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衡东县河西开发区“3·30”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3月30日2时10分许
(二)天气∶雨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东县河西开发区沿江大道北段(四)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罗**,男,汉族,**岁,住衡东县。身份证号码:430***************,联系方式:1**********(家属),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年**月**日,准驾车型“C2”,档案编号:4***********。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D*****小型轿车自杨山中学往沿江大道方向行驶,在该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文**,男,汉族,**岁,住衡东县。身份证号码:430***************。联系方式:1**********。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年**月**日,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朝河西新大桥车尾朝铜锣湾停在公路左侧。
(二)车辆情况
1.湘D*****小型轿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旷**,住衡东县,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年**月**日有效,强制险凭证单号:*********************,承保公司:**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有效日期至20**年**月**日0时,商业保险凭证单号:*********************,承保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有效日期至20**年**月**日24时0分。
2.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文**,住衡东县,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年**月**日有效,强制险凭证单号:*********************,商业保险凭证单号:*********************,承保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有效日期至20**年**月*日14时0分。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衡东县衡东大道洣水新城北门地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沿江大道方向,西往杨山中学方向。沥青路面,路面设有车道分界线和机非道,路面完好,平、直、潮湿、视线较差夜晚没有路灯照明,双向四车道道路全宽1400CM。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3月30日2时10分,罗**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 D*****小型客车搭乘王*自河西开发区杨山中学往新大桥方向超速行驶,行驶至事故(衡东县衡东大道洣水新城北门地段)地点时,遇文**持“A2”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道路左侧(按湘D*****车行方向),因罗**驾车时操作不当,且超速行驶,致使湘D*****小型客车车头部位与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车身部位在道路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受伤、罗**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成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衡东县衡东大道洣水新城北门地段。3.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2022]病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罗**尸体经检验属交通事故闭合性腹部(肝破裂)继发失血休克导致死亡。4.经授权委托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湘程盛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罗**(身份证号:430***************)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5.60m g/100ml。5.经授权委托湖南程盛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22机鉴字第H****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2022年3月30日2时10分许,在衡东县衡东大道洣水新城北门地段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湘D*****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65km/h(事故地段限速50km/ h)。6.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查询单证实:罗**持有“02”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湘D*****小型客车手续齐全,文**持有“A2”型正式驾驶证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手续齐全。7.当事人罗**提供的湘D*****小型客车、文**提供的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复印件证实车辆保险情况。8.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证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罗**驾驶湘D*****小型客车操作不当且超速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罗**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2.文**驾驶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文**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3.王**该事故无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事发当时湘D*****重型半挂牵引车停靠在路边,处于静止状态,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肇事车辆湘D*****小型轿车属于非营运车辆。
经事故调查认定,衡东县河西开发区“3·30”道路交通一般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预防及对策
建议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衡东县河西开发区“3·30”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