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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0
2022年02月21日20时00分,省道336线110公里加500米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显尚鞋业地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交警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衡东县大浦宁国路“2·21”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2月21日20时00分许
(二)天气∶雪
(三)事故发生地点:省道336线110公里加500米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显尚鞋业地段
(四)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430***************,联系方式:1**********(家属)。驾驶资历: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袁**驾驶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当场死亡。.
2.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兴安县,身份证号:452***************,联系方式:1**********;驾驶资历:持“A1A2”型正式驾驶证,档案编号:************,初次领证日期:19**年**月**日,有效期止:20**年**月**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熄火后停在道路右侧。
(二)车辆情况
1.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袁*(衡东县),品牌型号:豪进牌HJ***-**,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车架号码:LZ***************:系统查询该车状态: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年**月**日。
2.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桂林****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车架号码:LF***************,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年度检验有效期止:20**年**月**日。保险承保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为:********************,有效期止:20**年**月**日;商业险单号为:********************,有效期止:20**年**月**日。
3.桂C*****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主:桂林市****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三危牌*********,车架号码:LP***************,初次登记日期:20**年**月**日。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省道336线110公里加500米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显尚鞋业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方向,南往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方向。道路全宽2300CM,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一般,道路中间无任何标线。道路西侧为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显尚鞋业,东侧为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圆通快递公司。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02月21日20时00分许,袁**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期的号牌为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圆通快递中转站往大浦镇太平村方向行驶,行经事故地点省道336线110公里加500米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显尚鞋业路段时,遇梁**持“A1A2”型正式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熄火后同向停在道路右侧。因袁**驾车操作不当,梁**驾车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左侧在道路中心偏右(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方:向)位置发生接触。致袁**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成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省道336线110公里加500米衡东县大浦镇宁国路显尚鞋业路段。
3、经授权委托湖南省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袁**的血液进行司法鉴定,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潭锦程司鉴中心【2022】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送检样品编号为A********号袁**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0.0mg/100ml。
4、经授权委托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对袁**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民典【2022】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证明袁**死因为车辆碰撞致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死亡。
5、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证实了事故当事人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信息。当事人梁**持“A1A2”型正式驾驶证信息;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C****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两车年度检验的相关信息。。
6、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7、事故处理民警依法调取事故发生时在地段的监控视频,原始记录了事故的发生经过。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袁**无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期的机动车在夜间上路行驶时,未开启灯光且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梁**驾车未按规定停车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事发当时桂C*****重型半挂牵引车、桂C****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停靠在路边,处于静止状态,未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肇事车辆湘D*****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非营运车辆。
经事故调查认定,衡东县河西开发区“3·30”道路交通一般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预防及对策
1.建议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建议加强对停运车辆的违规停放进行严厉打击。
3.建议加强对无证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的打击力度。
衡东县大浦宁国路“2·21”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