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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8-18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加强相关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推进衡东县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中介服务领域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打造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中介超市,是指由省级统一建设,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本制度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制度所称委托人,是指全县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项。县应急管理局需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清理规范,实行标准化清单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部入驻中介超市。清单需列明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资质资格要求、实施机构、实施要求等要素。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指导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中介服务指南和标准合同范本;
(二)对已入驻的中介机构加强资质(资格)管理,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提出清退建议,并告知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
(三)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四)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第五条 中介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并通过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核验侯,直接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公开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信用监管。
第六条 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作为县应急管理局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介机构对入驻过程及结果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中介机构对委托人选取需求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前提出。委托人、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事项的投诉,应在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业务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中介超市管理和运行机构或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按要求提交投诉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超过投诉限期的;
(四)已进行答复且投诉中介机构或委托人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
(五)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第九条 除不予受理情形外,县应急管理局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应当立即暂停选取流程,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在收到投诉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中介机构、委托人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在限期内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等资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条 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不予启动选取程序,委托人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信用管理有关条款处理;
(五)委托人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服务费用等情况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实行联合惩戒。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中介机构、委托人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刁难有关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否定中介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向委托人或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