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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1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6 月 9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王文治
审稿:(实名,逐级) 戴媛媛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 衡东县峥嵘路139号
邮编: 421400
电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 年 3 月 30 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王文治、颜磊峰对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京港澳高速雁城服务区东加油站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30日,湖南省衡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京港澳高速雁城服务区东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T9C4J36)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是否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证据一:2022年3月30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执法人员王文治、颜磊峰在该企业检查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该加油站副站长隆楚峰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记录文书中所记录的内容无异议。
证据二:该加油站站长廖望生和副站长隆楚峰询问笔录,笔录确认该企业存在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签字确认无异议。
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
【法律分析】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典型意义】
处罚教育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个人、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