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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1-12-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1 年 6 月 24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王文治
审稿(实名,逐级): 谭晚林 刘晓红
检索主题词: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等)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 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峥嵘路180号
邮编: 421400
电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文治、颜磊峰在衡东县鑫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1、现场气瓶混放、无防倾倒装置;2、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缺失3月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文治、颜磊峰在衡东县鑫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1、现场气瓶混放、无防倾倒装置;2、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缺失3月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证据1、2121年4月16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王文治、颜磊峰对衡东县鑫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本次执法过程中拍摄照片2张,证实现场情况。证据2、4月19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耀辉和从业人员吴春辉分别进行问询,两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均表示属实。证据3、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衡衡东)安监危化股责改[2021]hdxy13号 该公司法人吴耀辉签字确认无异议。证据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该公司法人签字确认。该公司未如实记录3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九十四条第(四)项裁量基准要求,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处罚。
【法律分析】
湖南省衡东县鑫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款):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九十四条第(四)项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经常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上岗,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