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湖南省显尚家具有限公司两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法案

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1-12-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1        3     15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经开区安监分局 侯茂志   

审稿(实名,逐级):     周文科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  衡东县峥嵘路139号                            

邮编  421400                                     

电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5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侯茂志、侯杰平按照执法计划对湖南省显尚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在对环保设施改造工作中拆处旧油漆收集器时,所聘请两位电焊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5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侯茂志、侯杰平按照执法计划对湖南省显尚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1、该公司环保设施改造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经查发现:1、该公司在对环保设施改造工作中拆处旧油漆收集器时,所聘请两位电焊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2021年3月5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安监分局执法人员侯茂志、侯杰平在该企业检查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该企业董事长刘铁根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记录文书中所记录的内容无异议。

证据二:该企业刘铁根(董事长)和刘兵谷(生产部长)询问笔录,笔录确认该企业在对环保设施改造工作中拆处旧油漆收集器时,所聘请两位电焊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签字确认无异议。

证据三:现场拍照一张。                              

【法律分析】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安监发{2018}9号】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处罚教育是行政处罚对违法者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人们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使他们了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保护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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