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洣水镇“5•13”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2021年05月13日09时11分,国道240线1889公里加400米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2组地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

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县应急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衡东县洣水镇“5·13”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7日13时30分许

(二)天气∶

(三)事故发生地点:国道240线1889公里加400米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2组地段

(四)事故类别: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死亡2人

二、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熊章吾,男,汉族。驾驶资历∶无,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陈正春,男,汉族。驾驶资历: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12月28日,准驾车型"G2",档案编号:********。该事故发生时驾驶湘04C***大中型拖拉机车头朝洣水镇方向车尾朝新塘镇方向顺向停在公路右侧路边。

3.康岳金,男,汉族。该事故发生时康岳金乘坐熊章吾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受伤,在该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康华国,男,汉族。该事故发生时康华国乘坐熊章吾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受伤。

(二)车辆情况

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车主∶熊章吾,该车车架号∶LZSHCHZM9K******,该车未注册登记无保险。湘04C****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证注册登记车主∶ 陈正春,该车检验有效日期至2021年05月31日有效,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三)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40线1889KM加400米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桥2组地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洣水镇方向,北往新塘镇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平、直、视线良好,道路全宽2200CM,道路中间有金属护栏隔离。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1年05月13日09时11分许,熊章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康岳金、康华国自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段(国道240线1889公里加400米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2组地段)时,遇陈正春持"G2"驾驶证驾驶湘04C****大中型拖拉机同向停在公路右侧路边,因熊章吾驾车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前右侧与湘04C****大中型拖拉机车尾左侧在公路中线偏右位置(新塘镇往洣水镇方向)相撞,致两车受损、康华国受伤、康岳金、熊章吾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及事故成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国道240线1889公里加400米衡东县洣水镇金花村2组地段。3.湖南潭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1】毒检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样品编号为C*****575号熊章吾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0.00mg/100ml。4.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熊章吾尸体经检验属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2021】病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康岳金尸体经检验属交通事故致重症颅脑外伤死亡。6.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光盘。7.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农机查询单证实∶熊章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正春持有(农机)"G2"驾驶证、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无交强险、湘04C****大中型拖拉机手续齐全。8.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证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一)熊章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上路行驶,操作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陈正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对该事故负间接责任。

(三)康岳金、康华国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认定,衡东县洣水镇“5·13”道路交通一般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预防及对策

建议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衡东县洣水镇“5·13”

                                 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组                

                                 2021年6月10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