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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8
2020年3月2日10时15分,衡东县大浦镇一房屋,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应急局、公安局、大浦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月2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为成员单位的“3.2” 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谭亚平私人住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3月2日10时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东县大浦镇。
(四)事故类别:坍塌事故
(五)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左右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房屋为谭亚平所有。屋共三层,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私人住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3月2日上午,屋主谭亚平请陈海洋去帮他把房屋拆除,陈海洋随后叫谭明剑的私人挖机来拆除。上午8点谭明剑安排聘请的驾驶员陈祥驾驶挖机开始拆除房屋,上午10时15分左右,陈祥将挖机从后屋小平台开到房屋2楼,挖机重量约为20吨,2楼地板被挖机压塌,挖机以45度角倾斜,将驾驶室内陈祥挤压在墙壁上。随后县应急局、大浦镇人民政府、衡东消防队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屋主谭亚平立即组织8个救援人员,并调来二台吊机、一台挖机参与现场救援。11时许,将学徒周中成救出并送衡阳415医院治疗,诊断为轻伤,现已病愈出院。13时许,将驾驶员陈祥救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 事故直接原因
挖机驾驶员陈祥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未将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承包给具备房屋拆除工程资质的公司进行拆除。
2、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未制定拆除房屋实施方案。未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
4、未对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实施房屋拆除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5、衡东县大浦镇浦园社区迎宾东路私人住宅拆除工程负责人谭亚平对房屋拆除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衡东县大浦镇“3.2”坍塌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
陈祥,男,挖机驾驶员,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盲目冒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3.2”坍塌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个人
谭亚平,男,衡东大浦镇“3.2”事件私人住宅屋主,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拆除施工前,未制定拆除房屋实施方案,未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备房屋拆除工程资质的公司进行拆除;房屋拆除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违法行为等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必须由能够确保安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制定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设施的情况、拆除施工方案、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实施房屋拆除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按照拆除房屋的实施方案施工。实施房屋拆迁、拆除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谭亚平处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原因,加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大浦镇人民政府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市场和资质的管理,严格拆迁工程报批程序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大浦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并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衡东县大浦镇“3.2”坍塌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