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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1-12-06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时间: 2021 年 06 月 25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阳程
审稿(实名,逐级): 谭晚林 刘晓红
检索主题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类违法 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等)
案例报送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 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峥嵘路180号
邮编: 421400
电话: 0734-5233696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5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行政执法人员阳程.康寨.颜家俊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1年度3月、4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25日衡东县应急管理局工贸股行政执法人员阳程.康寨.颜家俊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21年度3月、4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该公司副经理刘春桂签字确认无异议。2021年5月27日对该公司副经理刘春桂和安全管理人员周声根分别进行询问,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均表示属实,主要证据确凿,进一步确定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存在。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询问笔录两份(刘春桂、周声根)。确定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处罚基准,对该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的罚款。
【法律分析】
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典型意义】
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企业经常督促、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上岗,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