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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衡东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统称"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承办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有关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能由法制和行政审批服务股具体负责。法制审核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条件。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两人。
对涉及疑难复杂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制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许可类
1.拟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决定;
4.拟作出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类
1.拟作出对个人处罚款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拟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4.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5.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
7.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货值超过2万元或者对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
(四)其他类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法制审核职能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报请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
(二)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指定审核人员;
(三)审核人员对办理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法制审核职能机构负责人复核并在审核意见上面签字;
(五)审核人员返回办理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证据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承办机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得当;
(七)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八)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间自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需再次报送进行法制审核。
(一)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说理充分、程序合法、内容和裁量适当、定性准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五)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六)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完成审核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向法制审核职能机构报送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法制审核职能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的审核人员和审批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而导致执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1
衡东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项目类别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许可类 | 拟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2 |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 ||
3 |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6.对陈述申辩的采信是否准确。 | |
4 | 拟作出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
5 | 行政处罚类 | 拟作出对个人处罚款在1千元以上(含1千元),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6 |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
7 | 拟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 ||
8 | 拟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 ||
9 |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5.听证程序是否合法,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正确采信。 | |
10 | 低于或高于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5.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是否清楚、确凿、适当。 | |
11 |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 6.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7.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8.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9.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 |
12 | 行政强制类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 10.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11.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12.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13.是否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4.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1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16.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
13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货值超过2万元或者对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 ||
14 |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 | ||
15 | 其他类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17.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18.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
1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