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机关各股室、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来源: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湖南省衡东县卫生健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

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 号)

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近年来出台和修订的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我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我制定了《衡东县卫生健康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适用本文件未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

遵循合法、适当原则。案件合议记录要体现违法行为的情节及行

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确定。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等

原因,上位法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遵循上位法。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3日



衡东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6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6

第二节 艾滋病防治条例...........................................................10

第三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3

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6

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3

第六节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5

第七节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8

第八节 献血法 ..........................................................................30

第九节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33

第十节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39

第十一节 消毒管理办法...........................................................42

第十二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4

第十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8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55

第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 ....................................................................................55

- 3 -




第十五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57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60

第十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60

第十七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66

第十八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70

第四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 ...........................................72

第十九节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72

第二十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73

第二十一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75

第二十二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7

第二十三节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94

第二十四节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95

第二十五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8

第二十六节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04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107

第二十七节 执业医师法.........................................................107

第二十八节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08

第二十九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10

第三十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2

第三十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17

- 4 -




第三十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22

第三十三节 处方管理办法 .................................................... 124

第三十四节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126

第六章 爱国卫生监督 .......................................................... 128

第三十五节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128

新增的法律或新修订的法律:

第三十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129

第三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136















                                                 - 5 -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节轻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

3. 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不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 2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5 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 10 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3名以上 4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6 天以上 30 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

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 50 人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5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31 天以上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 50 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较重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

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

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

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3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

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

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

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 14 -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

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关

- 15 -




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16 -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之 2 项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 17 -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

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第(三)

项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第(三)项

- 18 -




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和较重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 19 -




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

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

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

- 20 -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

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 21 -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销执业许可证件。

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

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

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2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

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

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 23 -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

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50 人以下的。

- 24 -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51 人以上 99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100 人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

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

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3

- 25 -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

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

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但未

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

行为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 26 -




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

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

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

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

检的;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

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 27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两种违法情形,没

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造

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第七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

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

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8 -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

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

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

他人感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四)、

(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

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四)、

(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29 -




2. 有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下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二)、

(四)、(五)项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

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3. 有上述第(六)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

节轻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

- 30 -




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

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1. 有上述第(一)、(三)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2. 有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

进行追回的;

3. 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

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三项行为中有 1 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

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 3 项行为中有 2 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尚未

造成血液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3 项行为均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2. 临床用血的包装或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血液数量达 50 袋(人份)以上的;

3. 临床用血的包装或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元以下的罚款。

- 32 -




第九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

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

- 33 -




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供应、倒卖的原料

血浆进行追回的;

3.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10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

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

- 34 -




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

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

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

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

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

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

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

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

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违法行

- 35 -




为之一的(第八项除外)。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任意 2

项(第八项除外)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有上述 3 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 有第(八)项违法行为的;

3. 1 年内 2 次以上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

4. 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5.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

项或违反其他项,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

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

- 36 -




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1

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2

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3

份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

- 37 -




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

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3 倍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1 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4 倍以上 5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

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

- 38 -




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

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原料血浆和违

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

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虽属首次,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

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2 次以

上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

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 39 -




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

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

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

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

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

定情形之任意 2 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 7

项规定情形 3 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

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 份,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 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 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 41 -




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

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

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

的规定之 2 条以上,没有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3.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42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

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1.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2.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

- 43 -




款。

三、《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

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

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

不合格产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

- 44 -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

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1 人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

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2 人以上 3 人以下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

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4 人以上无体检合格证明;或安排有碍饮用水卫

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 45 -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

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进、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

理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

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 46 -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影响供水水

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二次供水单位处 2000

5000 元以下罚款,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以下罚款。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或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 47 -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48 -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注销。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

销。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

销。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 49 -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逾期

不改正,或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一)和

(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主要卫生指标严重超

过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50 -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

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

- 51 -




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

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

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未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 2 项以上 4 项以下

违法行为的;或一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五项以上违法行为

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或较重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52 -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逾期

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 12 个月

内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行政处

- 53 -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

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或隐瞒、缓报、谎报的,

造成危害 2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的,造

成危害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

危害扩大到 6 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

顿;危害情节、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 54 -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十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

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

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

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

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 55 -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有 2 次以上违法行为,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

恶化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造成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

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积极主

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款。

- 56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一般

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改,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较大

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改,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第十五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

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

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57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

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

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

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

- 58 -




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

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

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

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59 -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

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

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 60 -




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以下基准罚款:

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或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 20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三项的或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 30

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61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

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1 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2 例的,或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3 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

- 62 -




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

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63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

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

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64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4 倍以下

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

2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最高为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

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

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

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

库中予以除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 65 -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

名。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七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 66 -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二)、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同时有本条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或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

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一)

项规定情形的;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严

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正的。

- 67 -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

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 1 个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 2 个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或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 3 个以上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

- 68 -




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

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

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一)、

(二)、(三)、(四)、(七)项规定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

- 69 -




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第(一)、(二)、

(三)、(四)、(七)项规定行为之任意 2 项以上的;或一般违法

行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五)

或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或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

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70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1 个从

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2 个从

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或一般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3 个以

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较重违法行

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71 -




第四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

第十九节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

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

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0 元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 72 -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 73 -




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74 -




第二十一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

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

- 75 -




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3 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 次以上的;

2.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

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76 -




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

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未

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一般违法

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 77 -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较重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危

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

会影响恶劣的或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78 -




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且期限在 30 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

次以上 5 次以下,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2. 买卖、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

件已经使用,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

31 天以上 60 天以下,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6

次以上的;

2. 买卖、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

业许可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 79 -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4.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

61 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3000 元的,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

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

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所收费

用在 2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 80 -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多次收取费用的;

2. 所收费用在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所收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的;

2.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

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81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导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82 -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执业资格。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

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 83 -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且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且不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84 -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执业资格。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

或及时追回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85 -




1. 出具 2 次(份)以上 5 次(份)以下的;

2. 导致 1 人违法生育或骗取计划生育奖励等不良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6 次(份)以上的;

2. 因该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导致 2 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计划生育奖励等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可并吊销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86 -




第二十二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占人员总数 10%以下,初次违法,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或医疗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87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无《合格证》人员占人员总数 10%以上 20%以下;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无《合格证》人员占人员总数 20%以上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

- 88 -




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且期限在 30 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2

次以上 5 次以下的;

2.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

限在 31 天以上 60 天以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 89 -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

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 导致不良后果的;

2. 买卖、涂改、伪造 6 次以上的;

3. 出借、出租期限在 61 天以上的;

4.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

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

- 90 -




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

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且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

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实施 2 次以上 5 次以下违法行为,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 91 -




一的;

1. 实施 5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4.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

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92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 1000 元,且尚未导致

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

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2 份以上 5 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的;

2. 做假手术达 2 次以上 5 次以下的;

3. 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4. 导致 1 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5.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6 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2. 做假手术达 6 次以上的;

3. 2 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 93 -




4.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5.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节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

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 94 -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节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

- 95 -




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 1 万元以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的机构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的:

1.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

2. 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处罚基准:责令其整改。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

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

立完整用药档案,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

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

立完整用药档案,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

款。

- 96 -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 1 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2.介绍、组织 1 名孕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

别人工终止妊娠,达到 2 人次以上(含本数)5 人次以下(不含

本数)的;

2.曾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警告

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97 -




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

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达到 5 人次以上(含本数);

2.曾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 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98 -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 99 -




的罚款。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导致他人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为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

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2 3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2

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3 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6 倍以

下的罚款。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 1 例,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 100 -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的;

3)为他人进行 1 例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不主动配合调查或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4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较重情形处罚基准

处以罚款;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有关机构或个人的执业证书。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 例以上的;

2)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

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导

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4)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技术

- 101 -




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5 6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

业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

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

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

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

- 102 -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

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初次违

法,尚未使用,并主动配合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00 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 2000 元以上

不足 5000 元;

2.2 次以上不满 5 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但未

导致不良后果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导致 1 人违法生育或骗

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 2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 103 -




元的,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

上的;

2.因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

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拒绝上缴证明,或拒绝

接受调查后经查实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导致 2 人以上违法生育

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5.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6.5 次以上(含 5 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6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节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

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 104 -




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 14 周以

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

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

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

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人主动向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以 1000 元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

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

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部

门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

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

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该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 105 -




2.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后,抗拒调查后被查实

的。

处罚基准: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法

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

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按较高倍数征收

社会抚养费。

- 106 -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

第二十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不超过 3 个月,情节轻微,配合卫生行政

部门调查并未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或不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调查或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 107 -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超过 6 个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取缔后再次行医的;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3、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

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2. 非法所得在 5000 元以内;

- 108 -




3. 单位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来华医师

提供行医场所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3000 元以下

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

2. 非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3. 单位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来华医师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2 个月以上;

2. 非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

3.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对有第 12 项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

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09 -




第二十九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

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

不改的;有上述 2 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 110 -




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

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

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 1000

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或者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

- 111 -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

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112 -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之 2 项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

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

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

业人员;

- 113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 2 项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

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

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 11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

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1000 元以下,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 元以下,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 元以上;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 3000 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 115 -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2

以上 3 人以下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4

以上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

- 116 -




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

轻微并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配

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上

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 117 -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

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

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 118 -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 8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

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尚未使用,或已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

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已使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

- 119 -




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并已使用且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

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120 -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且不配合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

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

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

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 121 -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导致不良

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并处 2

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且没有导

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或导

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导致管理失控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

- 122 -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

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

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

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

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与

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的罚款,并由原

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

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 1

个人体器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以上 9 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123 -




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 2

个以上人体器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节《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

方调剂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24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1 名三种情形之一人员,

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2 3 名三种情形之一

人员,或 1 名以上人员有 2 种情形的,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或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4 名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人员,或 1 名以上人员有 3 种情形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

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25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逾期

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造成较

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8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第三十四节《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126 -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

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首次违反上

(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未发生重大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违反上述第(一)、

(二)、(三)、(五)项规定之一,逾期未改正的;违反上述第(四)

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首次违反上述第

(一)、(二)、(三)、(四)、(五)项规定之一,发生重大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 127 -




第六章  爱国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节《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

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

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拒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单位场

- 128 -




所内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超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新颁布的法律

第三十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29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B.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C.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D.使用假药、劣药;

E.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F.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一般违法情形二项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有前述一般违法情形三项及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 130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出租、出卖、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C.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D.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E再次发现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31 -  


处罚依据: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C.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医疗纠纷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D.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132 -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 133 -  

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者变相分配收益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B.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134 -

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使患者或第三方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B.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C.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且存在买卖医疗信息,或利用医疗信息牟利行为的;

D. 经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35 -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经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B.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混乱,引发医疗纠纷或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混乱,引发严重医疗纠纷或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

- 136 -

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二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曾受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的;

                                                 - 137 -

B、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

C、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

- 138 -

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首次发现但存在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经处罚再次发现的;或首次发现,但已经给患者造成三级以上伤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造

                                                   - 139 -

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由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导致患者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

B.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在前述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40 -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主观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造成人员伤亡或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

                                                 - 141 -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B.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二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B.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级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

处罚基准:吊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 142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非主观故意而导致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

                                                - 143 -

德而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为获取利益或出于恶意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2(份)次以上 10(份)次以下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C.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11(份)次以上 20(份)次以下的;

B.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144 -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发生 20(份)次以上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责令暂停执业,6 个月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C.存在营利行为,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D.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曾因违反本项规定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 145 -

B.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5份(次)以下的;

C.造成一般社会影响或引发医疗纠纷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超过5份(次);

B.因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导致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

C.造成恶劣影响、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再次造成对患者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

- 146 -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C.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首次发现且无严重后果;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轻微后果。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再次造成对患者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

                                                  - 147 -

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A.造成患者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B.因违反本条款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违反的;

C.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

- 148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 149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危及群众生命健康的。

处罚基准: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 150 -

的,按一万元计算。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医师行医执业三个月以上,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至七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非医师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七倍至十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医师行医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造成患者严重伤残或致人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 151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23日印发

校对:刘志祥


- 152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