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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3-10-09
关于印发《衡东县卫生健康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新修订的《衡东县卫生健康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6月13日下发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废止。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9日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衡东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东政发〔2017〕8号),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三项制度”,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
县卫健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加强制度建设。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公示的操作细则,具体包含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的内容。
2.加强事前公开。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
(1)规范事前公开。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逐项公示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内设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2)公开执法流程。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3)健全公开机制。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3.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
4.推动事后公开。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及时在政府信息平台、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
(3)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应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制度。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制订制度。县卫健局及行政执法单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分名别类,按照《衡阳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重点明确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所有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记录的归档和使用作出规定。要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类别,制定出本部门实施各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的操作细则。
2.规范全过程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国家卫健委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逐项梳理音像记录的各类行政执法环节,并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明确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配备、使用、管理与责任等。
(3)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将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 强化记录实效。县卫生健康局及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并通过平台的运行和监控,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股室、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建立审核制度。县卫健局要按照《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操作细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审核程序和方式等。
2.落实审核主体。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统筹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2、确定审核范围。要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
3、明确审核内容。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4、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衡东县卫生健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行政审批、医政的副局长、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局机关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行政审批、医政等相关股室负责人和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稽查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卫健局政策法规科与综合监督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二)搞好统筹衔接。把推动“三项制度”工作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两法衔接”、“双随机”抽查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工作运转制度、例会制度、责任清单制度、跟踪考评制度。对工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整理,综合研判,并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强化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归纳试点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模式,拓展宣传渠道。增进与相关部门及卫生健康系统其他机构的交流,加强公众宣传,扩大建立三项制度的知晓率,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附件1:《衡东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附件2:《衡东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附件3::《衡东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在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中,全面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政府网站公示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公开县卫生健康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章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在行政许可审办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名称、地址、法人、许可证号、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决定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结果等;
(四)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对象、违法事实、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五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根据“谁决定、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信用公示的相关要求,承担或受委托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示在衡东县卫生健康局网站,并报至“信用衡阳”系统。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案规定期限,由作出决定的股室或受委托单位在衡东县卫健局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网络平台包括: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网站、“信用衡阳”、“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信息平台”等政府组建要求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的部门文件包括通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一条 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建立与衡东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执法信息自动推送。
第六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结合省市权力清单,编制《衡东县卫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局行政执法相关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并公开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执法机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类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各行政执法相关局领导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统筹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行政执法相关股室和执法机构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九条 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各行政执法相关局领导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公开,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以及发现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组织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由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2: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是指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与规范文书制作、提高信息化,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着装人员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携带全过程记录的文书和设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卫生健康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
(二)依年初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计划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三)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四)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五)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条 行政人员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收集工作种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法监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交指定人员,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门存储器保存,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延期移交。
第十三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 ,阻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十四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并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记录设备设施,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设备设施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条 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局将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电子数据的制作、采集、使用、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实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结果作为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3、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卫健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指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本局法制机构,是指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本局承办机构,是指局机关内设股室和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5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按照本细则提交局法制机构报局务会进行集体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部门送报材料不齐备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执法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卫生健康、法律等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十条 承办机构向局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交承办机构执行。
情况复杂或者特殊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法制机构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承办机构,一份留存本机构归档。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制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负责人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卫健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执法部门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卫健局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