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局
> 法规文件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5-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计生工作信息化管理,提升基层计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托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按照“村组采集、村级直报、乡级审核、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原则,优化村级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形成促进计划生育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全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 “村直报”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建立“村直报”业务应用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村直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乡级计生办负责“村直报”信息的监管。村级计生专干负责“村直报”的计生信息收集上报。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信息内容
第五条 “村直报”适用的服务对象为符合《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规定的全员人口。即上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1)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2)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地固定居住3年及以上的除外);
(3)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4)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第六条 根据日常工作中的需要,村级计生专干须采集的信息包括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婚姻状况变更信息、一孩生育登记信息、妊娠变更信息、生养变更信息、避孕节育变更信息、注销信息、流出人口信息、流入人口信息共九类信息。
(1)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应纳入本地管理的全员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人户状况、职业、婚况。有配偶的还应包括初婚日期、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配偶出生日期、配偶户口性质、配偶民族、配偶文化程度、配偶职业、配偶服务管理单位等。
(2)婚姻状况变更信息:纳入本地全员人口管理的人口中婚姻发生变化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类型、变更时间等。配偶发生变化的还需要变更配偶相关信息。
(3)一孩生育登记信息: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对象进行登记上报。当对象进行一孩服务登记时,村专干从村直报系统中,调阅育龄妇女档卡,与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即在村直报系统中确认登记,自动报入镇级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流出人口,不能当面提供一孩服务登记相关资料时,可在异地以彩信方式发送资料照片到村直报系统,村专干核对后,登记报入镇级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省内流入人口,村专干除核对相关资料外,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后,调阅育龄妇女档卡或流入人口定位信息,进行一孩服务登记,报入镇级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4)妊娠变更信息:本地育妇妊娠情况发生变化的信息,包括育妇姓名、身份证号码、胎次、末次月经日期、怀孕政策属性等,妊娠终止的还需要填写妊娠终止日期、妊娠终止地点、妊娠结果、流引原因等。
(5)生养变更信息:本地育妇生养情况发生变化的信息,包括育妇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子女姓名、孩次、子女性别、子女政策属性、生育证号、子女血缘关系、子女出生日期、出生健康状况等。
(6)避孕节育变更信息:本地育妇避孕节育情况发现变化的信息,包括育妇姓名、身份证号、避孕开始时间、避孕状况、避孕结束时间、避孕实施机构、终止避孕机构等。
(7)注销信息:本地全员人口中因户籍迁移外省、婚嫁外省;省内需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关系移交;死亡;流入人口离开或返回户籍地不再属本地管理对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注销日期、注销原因。
(8)流出人口信息:符合流动人口口径,离开本地的人口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婚况、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号、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流出、流出时间、现居管理单位、是否配偶随迁、返回时间等。
(9)流入人口信息:符合流动人口口径,进入本地的人口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服务管理单位、现居管理单位、流入时间、流动原因、是否随户流入、是否配偶随迁、配偶基本信息、现有子女情况、避孕状况、离开时间等。
第四章 数据上报
第七条 由组级信息员将掌握的全员人口计生信息,通过短信实时通报给村级计生专干。
第八条 村级计生专干通过村直报中的各综治部门提交的实时通信息和组级信息员上报的计生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计生对象的相关情况,实时地将信息录入到村直报系统。并对乡镇计生办审核后反馈情况进行核对,修正错误信息后重新录入村直报系统。
第九条 乡镇计生办确定专人,每个工作日均要审核村级计生专干录入的信息。对审核无误的信息允许通过,直接报入全员数据库。对审核发现有误的信息不予通过,当天向村级专干反馈。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村级充分利用“村直报”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村级计生专干应实时查看“村直报”提供的计生管理和服务引导信息,根据相关提示做好工作。
(一)向服务对象提供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优生优育知识咨询服务;
(二)为服务对象开展产前、产中、产后随访服务,对孕妇及胎儿异常、出生缺陷干预检测异常的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诊疗指导;
(三)主动帮助符合生育条件但尚未办理生育证的服务对象办理生育证。对需要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运用生育服务证登记功能,落实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工作。
(四)及时提醒应落实三查和节育措施对象落实三查和节育措施。
(五)及时提醒并帮助整理下年度将享受计生奖扶等优惠政策对象准备好相关资料。
(六)及时更新村务公开内容。
(七)利用村直报系统及时为群众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八)查看村民诉求,将村民提出的各类诉求及时通报给村委会和相关单位,并对村民的合理诉求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乡级利用“村直报”开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计生办应利用“村直报”指导好村级工作。
(一)乡镇计生办充分利用“村直报”数据,做好对村级日常计生工作的指导。
(二)乡镇要及时向所辖村级单位发布各类信息通告。
(三)乡镇要及时更新村直报系统中各类计生宣传内容。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十二条 “村直报”工作作为人口计生部门重要工作内容,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监管和层级督办制度。
乡镇计生办及时做好信息处理和工作落实。县人口计划生育局要确定专人及时查看“村直报”的实时上报和乡级处理信息提示,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重点监管以下行为:
(一)村级计生专干上报信息不及时,或人为上报虚假信息的;
(二)村级计生专干上报信息后,乡镇计生办对信息审核反馈不及时的;
(三)村级计生专干上报信息后,乡镇计生办对信息处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层级督办原则和程序参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一盘棋”业务规则进行。
第十六条 被督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运用“村直报”系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动态掌握全员人口及相关计生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村直报”专项绩效评估机制,以“村直报”系统数据为主要评价依据,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和抽样调查情况对“村直报”应用情况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包括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工作督办、信息质量、信息互动时效等情况。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系统数据实行分级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供和发布相关数据和个案信息,严禁泄密。
第二十条 “村直报”使用单位应采取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确保“村直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村直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对用户账号、密码加强管理,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用户应当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对电脑终端定期查杀病毒,确保系统安全。建立用户账号使用登记制度、年审制度和备案制度。(登记制度,要求每个用户的账号、密码交由专人使用并进行登记。年审制度,要求每年年底将每个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行一次审核。备案制度,要求将每个用户的使用和年审情况报县级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直报”使用设备要纳入村级固定资产管理。乡镇计生办必须在人员岗位调整前,及时收回“村直报”相关设备和账号、密码,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接手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内相关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