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东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23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现将《衡东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卫生局                          

                                                                                              2015 年3 月1

 

 

 

 

 

 

衡东县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我县基层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原则

 (一)坚持逐步满足基层和群众特殊情况的正当合理用药需求原则。逐步满足特色专科、承接下转病人治疗、康复等特殊业务开展和患者用药需求。

   (二)坚持遴选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时,必须遵照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即“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三)坚持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级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坚持便民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应当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当地群众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

 (五)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政策相抵触;原则上不得配备使用抗微生物药、中成药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及县卫生局拟定的药品目录中非基本药物剂型规格,临床确有需要的,须报经县卫生局审批。

(六)坚持审核审批原则。所有乡镇(中心)卫生院在采购基药、非基药、耗材前,必须报采购计划到县卫生局基药办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时间:中心卫生院每月23号和1617号,其他乡镇卫生院每月23号(遇节假日顺延)。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药。非基药品规必须在我省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内且报县卫生局备案经药事专家组研究通过(其目录见附件1);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县卫生局根据网上监测情况每季度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警报,超过标准的单位一把手必需向县卫生局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群众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品种须报县卫生局备案且经药事专家组研究通过(其目录见附件2);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5%,品种数不得超过25个品种。县卫生局根据网上监测情况每季度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出警报,超过标准的单位一把手必需向县卫生局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网上采购不到的紧缺基本药物,上报县卫生局备案,对列入紧缺基本药物清单上的品种,实行备案审批采购。

    三、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县卫生局基药办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保障、配备到位、采购使用和货款支付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使用情况及采购和处方环节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一)、建立配送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批评等形式限期纠正;在限期内,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良记录,并在下月取消其在县域内的配送资格。

    1、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配送公司连续二次配送率低于80%或不配送的,县卫生局对其进行约谈;

2、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配送公司连续三次配送率低于80%或不配送的,县卫生局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限一个月纠正;

    3、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配送公司连续四次或连续两个月配送率低于80%或不配送的,取消其在县域内的配送资格(湘卫药政发〔20137号《湖南省2013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且两年内不得参与县域内药品配送服务。(上述配送率是否为80%根据配送政策而确定)

 (二)、建立药款及时结算制度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及时结算各配送公司药款,不得出现拖欠药款行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药品在药品送达之日须向配送公司出具收货签证,依据随货同行做好药品进仓单并及时交卫生局核算中心作账务处理,同时配送公司将收货签证送卫生局核算中心,作为药品送达凭证。核算中心在处理近期报账业务之前先审核药品进仓情况及收货签证,否则,不予报账。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具体天数在合同中约定,并报卫生局备案)。如出现拖欠药款行为,县卫生局一律停止审核审批。县卫生局核算中心每月末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药品(耗材)采购付款情况进行统计,基药办每月末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药品及耗材采购计划审核审批及配送情况进行统计,发出通报。

   (三)严格网上采购,零差率销售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药物(基本药物和在卫生局备案的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级网上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非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卫生局视其情节对院长、分管院长及责任人进行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免职或待岗处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药物连续二次网上采购率低于80%(网上不能采购的特殊药品除外),县卫生局对院长进行约谈,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药物连续三次网上采购率低于80%(网上不能采购的特殊药品除外),县卫生局对院长、分管院长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一个季度绩效工资;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药物连续四次网上采购率低于80%(网上不能采购的特殊药品除外),县卫生局将免除院长、分管院长职务,责任人待岗。

4、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中药饮片除外)未实行零差率销售,免除院长、分管院长职务,责任人待岗。

(四)严格控制非基药和非处方药用量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和非处方药的品规和金额情况由省药品采购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县卫生局每季度公布一次。采购比例超过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局将视其情节对院长、分管院长和责任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待岗直至免职处理。

(五)、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机制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定期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点评,促进合理用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县卫生局将此项工作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附:    附件1  衡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目录

    附件2  衡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处方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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