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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2
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工作人员“为官不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加强作风建设,有效整治“为官不为”,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督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忠诚履职、干净干事、勇于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衡东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含二级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为官不为”,按《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的规定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股级及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含二级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职而不履职、不及时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工作落实不力
1、不认真履职,在执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和落实领导指示要求时,缓落实,不落实,搞变通,打折扣,或组织协调不力,执行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未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2、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资金管理等工作中,不积极主动作为,不按政策执行,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的;
3、不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4、落实工作或业务指导不力,致使本职业务工作在省、市、县检查(督查)时存在问题被通报批评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
1、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3、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审核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或能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时间,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6、发生舆情后,不积极应对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
1、有违反局机关管理制度、《衡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衡东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行为的;
2、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参与任何形式赌博活动的;
3、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4、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但没有按岗位责任制指定代岗人员,给群众带来不便的。
(四)群众观念淡漠
1、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拿卡要”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其他工作落实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作风不实、群众观念淡漠等“为官不为”行为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十种。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由局纪检组、监察室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决定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八条 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按照《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和《衡东县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东办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操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