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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一、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一方或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须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合法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可分别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在女方育龄期内再婚的夫妻,一方符合条件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4、
二、奖扶标准:2012年起,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直到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出生时间,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女方年满49周岁。
夫妻婚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女方年满49周岁的,可以受理夫妻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任一方的申报。女方未年满49周岁(包括再婚夫妻中女方未年满49周岁)的,不受理夫妻中任何一方申报。
无配偶的,须本人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的,分别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曾经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符合条件纳入扶助的,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申报。
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即没有违法多生育子女,包括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曾经生育两个以上(含两个,以下同)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两个以上子女等三种情况。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扶标准:2012年起,每人每年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1320元,独生子女死亡扶助金1620元,直到亡故为止。
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拟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到异地生活或务工、经商(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18-49岁成年育龄人口。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程序
1、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领取和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
2、提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及下列证件、证明:①户口册;②居民身份证;③结婚证;④生育证;⑤落实避孕措施的证明;⑥社会抚养费收据。
3、审核。外出流动人员将填好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交给村(居)计生专干审核。村(居)计生专干审核后在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审批发证。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或者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种类及领取渠道
1、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种类?
口服避孕药种类很多,在我国主要有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避孕套、皮下埋植剂、宫内节育器等。
(一)口服避孕药
(1)短效避孕药
①复方左炔诺孕酮滴丸
②复方左炔诺孕酮片、三相口服片
(2)速效避孕药
①甲地孕酮片、59号抗孕片、炔诺酮滴丸
②左炔诺孕酮片
(3)紧急避孕药
左炔诺孕酮片(毓婷)
(二)外用避孕药
壬苯醇醚外用膜、避孕栓、“妻之爱”避孕栓、乐乐醚胶冻剂、外用避孕片
(三)避孕套
简装避孕套、精装避孕套
2、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到哪领取?
凡需要避孕药具进行避孕的已婚育龄夫妇可到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村委会、社区、各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计生专干处)领取。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技术服务范围
1、免费服务对象。指户籍登记为“农业”的人口(包括流入城镇的农业人口)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纯居民中,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2、免费服务项目。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节育技术项目包括:
①避孕药具发放;
②孕情、环情监测;
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④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⑤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关于申请病残儿鉴定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单位签署意见,无单位的需村委会或居委会或社区签署意见),到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书》后,到双方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进行初审。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在20个工作日内日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技术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现场初筛,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放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人口计生部门。
5.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每年组织1-2次鉴定。对决定受理的,于鉴定前7天书面通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其组织申请人参加鉴定。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由其在申请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日送达申请人。
6.申请人凭市级鉴定结论书和鉴定结论告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许可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鉴定申请书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或抽取其中表格。
2.本鉴定申请书原件由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归档长期保存,原则上不外借。
一孩生育证发放
1、发放机构: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所在地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其他单位指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单位,下同)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在我市申请办证,婚入地在本市农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婚入地在本市城镇的:①男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②男方系其他单位职工、城镇自由职业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3)女方系市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自由职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的,可在我市申请办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4)女方系市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自由职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市外的,可在我市申请办证,由女方户籍地办理;
(5)女方系外省嫁入本市,在我市申请办证,婚入地在本市农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婚入地在本市城镇的:①男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②男方系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6)对象系市内空挂户(空挂户指未居住在本地,但户口在本地),按下列原则办理:①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该方单位所在地申请;②一方系空挂户的,在对方户籍所在地申请;③双方均系空挂户的,在现居住地申请(现居住地指租房居住3个月以上或购房所在地。)
2、办理程序:
(1)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提交下列材料:①生育证发放登记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④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村级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再生育证发放
1、发放条件:(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中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⑥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设区的市、自治州或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除适用上述两个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2、办理程序:(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①再生育审批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④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⑤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4)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5)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6)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7)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1、发放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o:p>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一方支付全部。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位支付全部。直接抚养一方再婚后,其配偶无子女也不再生育或配偶只有一个子女且未直接抚养的,重新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夫妻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夫妻双亡的,由夫妻原单位支付;夫妻无单位的,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
(五)夫妻一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另一方单位支付全部;双方服刑的,服刑期间由独生子女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支付全部。
中期(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条件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即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情况: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2)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急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3)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4)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程序
(一)立案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立案。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派出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二)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按下列情况确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怀孕的,动员其在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对拒绝办理结婚证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2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2.对不足法定婚龄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3.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根据怀孕孩次,可以收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4.对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怀孕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可以收取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终止妊娠保证金。
(三)审批
1.拟收取5000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
2.拟收取5000元以上终止妊娠保证金的,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并填写《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审批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作出收取决定
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制作并送达《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决定书》。
(五)执行
向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夫妻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填开《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计划生育专用),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程序
1、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①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②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③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④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⑤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⑥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⑦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2、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①立案。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②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③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④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⑤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⑥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⑦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送达对象手中。⑧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⑨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⑩结案。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11公开。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