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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0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
【受理范围】: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100张床位以下民办医疗机构等
【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的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等;2、符合当地的医疗设置规划;3、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4、有适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资料】: 所有申报材料要求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或内部医疗机构)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电脑绘制),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5.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环评、消防验收报告);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6.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或最新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和基本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本人)或者使用权证明(本人)或者房屋产权证明(他人)加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8.开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居委、物业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
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个人)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有效的合同书或协议书(包括各方出资的比例);
10.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1.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12.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3.医疗机构新设置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复。
二、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房屋产权证明(本人)或者使用权证明(本人)或者房屋产权证明(他人) 加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5.开设医疗机构所在地居委、物业管理单位的反馈意见;
6.、建筑平面图(电脑绘制);
7.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非在职证明、本市常驻户口、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和资信证明(验资报告或最新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注:持外地医师资格证者,需提交当地省、(直辖市)卫生厅的资格证书确定证明。
三、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备案)
1.《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备案书》;
2.建筑设计平面图(电脑绘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该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需用A4纸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2、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3、资料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号排列,装入档案袋或装订成册;4、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必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5、申办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须由本人认真阅读并填写《法人承诺书》,一份存档,一份交由法人保管。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受理部门】:衡东县政务中心
【办理部门】: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医管股
【咨询电话】:5228323
【收费标准】:此项不收费
【告知事项】:本须知载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一般规定,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者,请仔细阅读。个人和单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县卫计局提交设置申请书。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县卫计局受理。受理后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县卫计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得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后,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地点、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受理资料,现场验收为单月1--5日。
衡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