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卫健委      发布时间:2019-10-23

索引号 00000000/2019-04584 统一登记号 湘卫基层发〔2019〕6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9-10-23 来源 省卫健委 信息有效期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乡村医生执业证书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执业的,必须申请再注册。2014年全省再注册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已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9〕4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

  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于2019年8月份正式启动,2019年12月底全面完成,统一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再注册条件

  2014年以来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首次或再次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条例》要求连续两次通过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拟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再注册。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继续聘用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不再进行乡村医生再注册。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不在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资料申请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培训记录复印件;

  5.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两次考核合格证明(2017和2018年毕业的本土化培养注册乡村医生除外) ;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9.所在村委会拟继续聘用证明。

  上述提交的资料第5、7条中所涉及的证件原件用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验证后退回;第2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收回,统一销毁;其它提交的资料均保存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个人档案中,以存档备查。

  (三)注册程序

  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制乡镇卫生院派专(兼)职人员协助,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召开辖区内建制乡镇卫生院负责该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参加的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该项工作。

  2.乡镇卫生院通知辖区内所有符合再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收集、初步审核乡村医生提交的相关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在15日内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乡村医生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审核合格准予执业再注册的乡村医生,向其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天。公示完毕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示无异议的乡村医生基本信息,连同乡村医生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备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管理系统”中进入再注册程序。

  4.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乡村医生基本信息和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对复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确认通过。

  5.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通过的人员在“管理系统”中打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填写《2019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式三份,留存一份,报送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一份。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编码在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其编码格式为:湖南省行政代码(43)+市州行政代码(2位数字)+县(市、区)行政代码(2位数字)+乡村医生序号(4位数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患严重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原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关于乡村医生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已注册乡村医生在执业的日常工作中,出现变更执业地点或注销注册等情形的,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变更注册

  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相关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变更注册程序。

  (1)县域内变更。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附件3),分别到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再分别到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后,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且经过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向拟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管理系统”变更执业注册项目中予以变更注册,并在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项目栏中登记新的执业地点。

  (2)市州内跨县市区变更。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分别到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再分别到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后,报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向拟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管理系统”变更执业注册项目中予以变更注册,通过“省内调转模块”进行操作,将乡村医生从原执业注册所在县变更到拟执业注册所在县,拟执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变更注册后的乡村医生颁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原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回、销毁。

  (3)跨市州变更。乡村医生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分别到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再分别到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卫生院签署同意变更注册意见后,报拟执业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且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后,向拟执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的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执业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在“管理系统”变更执业注册项目中予以变更注册,通过“省内调转模块”进行操作,将乡村医生从原执业注册所在县变更到拟执业注册所在县,拟执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变更注册后的乡村医生颁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原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回、销毁。同时由乡村医生变更注册后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留存一份,报送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一份。

  (二)注销注册

  1.执业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自愿离岗的。

  2.注销注册程序

  (1)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注销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审核,填写《湖南省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附件5),签署注销注册意见;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对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通过的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名单予以公示5天,并书面告知其本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在“管理系统”中按照注销注册操作说明注销有关信息,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填写《湖南省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6)一式三份,留存一份,报送省、市卫生健康委各一份。

  (3)被注销注册的乡村医生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或遗失补办

  1.《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损坏的,乡村医生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乡村医生应在15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声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声明凭证到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新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关于村卫生室、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信息录入工作

  (一)村卫生室信息录入工作。由村卫生室负责人填写《湖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7)后逐级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湖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情况登记表》予以存档,并录入“管理系统”。

  (二)执业(助理)医师信息录入工作。由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湖南省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后,逐级上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湖南省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基本情况登记表》予以存档,并录入“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尤其是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承办的工作部门,安排熟悉政策、会操作电脑以及原则性强的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大工作宣传力度。本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为一次性工作,各地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再注册工作,过期将不予受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抓紧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加大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所有乡村医生知晓此次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等相关信息,为全面完成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打好基础。

  (三)严格把握注册条件。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握执业再注册条件,认真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工作。对不符合执业再注册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执业再注册,对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一律注销注册,严禁违规办证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禁收取任何费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免费核发。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过程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也不得利用这次再注册进行搭车收费。

   

  附件:1.湖南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2019年全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人员基本情况统

  计表

  3.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

  4.湖南省乡村医生变更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5.湖南省乡村医生注销注册审批表

  6.湖南省注销注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7.湖南省村卫生室基本情况登记表

  8.湖南省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基本

  情况登记表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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