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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4-07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统计调 查对象遵 守统计法 律法规规 章、统计 调查制度 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 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 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 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 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 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 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 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 分:( 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 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 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9月13日修正)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 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 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修订)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 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 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施行)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 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 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8.《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 规则、政令情况;(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 衡东县统计局法规股 | 1.省委巡视统 计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涉及的企业; 2.按照国家统 计局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对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检查。 |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2.遵守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一般 检查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5225843;电子邮箱:1013165850@qq.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5222481,电子邮箱:hdsffz2011@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