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

来源:衡东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20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推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化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衡东县统计局依法查处内发生的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制度通报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是指经过统计最终查实,行为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违法案件。通过案件通报方式,提高统计违纪违法惩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及个人重视统计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目的。

 

第四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教育和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由县统计局实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不予通报、曝光。

 

第六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内容应包括主要违法事实、查处结果以及适当的评语,应该吸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内容应包括主要违法事实、查处结果、整改要求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通,采取内部或公开两种形式,一般通报采取内部行文或在本局网站上发表;重大的,除内部行文或在内部刊物上发表外,还需县级的媒体、网络等媒介予以通报;在本官网及相关公示平台上予以曝光。

 

第八条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轻微,行为人态度较好、主动配合统计工作、积极消除影响的,可免于通报、曝光。

 

第九条 对于通报、曝光的违纪违法案件,必须是来源于经过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违法案件的通报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通报曝光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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