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可以对外单位发文吗?内设机构与内设机构之间,发文该用何种文种?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机关文书写作 时间:2017-06-12

背景:最近,我看到很多单位的内设机构向其他单位发通知,比如某市发改委的一科室就直接向市内其他单位发通知,要求交某某材料;也有看到某单位的内设机构向本单位的其他内设机构发通知,要求配合做好某某工作。

问:内设机构应该如何行文?

答:关于内设机构应该如何行文的问题,可以分解成几个小问题来回答。一是内设机构有行文的资格不?二是内设机构的行文资格有哪些?三是内设机构之间该如何行文?下面依次解答。

1.内设机构有行文资格不?回答是肯定的,公文是机关办事的工具,如果内设机构没有行文资格,该内设机构的工作就无法开展。所以,从工作开展的角度考虑,必须赋予内设机构行文的资格。

2.内设机构的行文资格有哪些?内设机构有哪些行文资格,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根据你是什么样的内设机构来确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中办发〔2012〕14号)第十七条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就是说,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可以对外正式行文之外。除此之外,部门的内设机构都不可以对外正式行文。比如,某市发改委的一科室直接向市内其他单位发通知,就是违反行文规矩的,没有发文的资格。如果内设机构要对外正式行文,有两个办法,一是以某单位(指内设机构所属的财务独立的法人单位,而不是指某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发文;二是以某单位办公室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3.内设机构之间该如何行文?既然除办公厅(室)之外,一般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但有的时候,内设机构之间又确实需要工作上的协作,必须得到其他内设机构的配合,那应该如何做呢?这时就可以采用单位的信笺版头,即便函纸,而不是正式文件的版头,行文宜采取“函”这一文种。因为“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自然可以用于同一个单位的内设机构之间的行文。行文时,要注明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反馈期限,以确保内设机构之间的行文正常流转和规范办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保证公文质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