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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2-08-15
衡东县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708 | 取水许可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0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核验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项目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核验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项目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4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进行审查,对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文件,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通过核验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项目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19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0 | 权限内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1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2 | 在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3 |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4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手段获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5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7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8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29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1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2 |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和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三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5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防洪工程设施未验收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6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8 | 对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要求围湖造地、围垦河道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39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0 | 对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1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等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3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4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5 | 对违法围垦水库库区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6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等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7 | 对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8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49 | 从事挖山洗砂、取土、采石或者开采零星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0 | 对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和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湘江流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1 | 对权限内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2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3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4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5 | 对权限内的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6 | 对水能资源开发未依法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水能资源开发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7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8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59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1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等违反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2 | 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四十八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3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4 | 对权限范围内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5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6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2010〕第3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催告责任: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决定实施强制。 3.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违法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8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察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催告责任: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决定实施强制。 3.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违法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69 | 对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采砂船舶和设备的扣押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采砂,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工作、协调的指导工作。 |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采砂船舶和设备的扣押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强制。 2.决定责任: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决定实施强制。 3.实施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施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扣押的施工机械及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调查处理违法造成水土流失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审查责任:审查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向社会公告。 2.催告责任:对未按照限期拆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1 | 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征收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公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标准和征收方式。2.审核责任: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3.决定责任: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和缴费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执法巡查,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制作催告书,责令限期缴纳。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2 | 权限内水资源费征收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征收 | 水政水资源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3 | 水政执法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4 | 水资源管理检查(包括计量设施、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节水措施与工艺、取水设施、取水口和退水口水质、取用水统计报表等)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5 |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电机电建设管理股 |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发改农〔2012〕第741号)全文 全文。《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无)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按照有关规程规范,以县为单位打捆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州)发改部门批准。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水源、工程措施、解决范围与人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等。 为保证实施方案质量和深度,集中供水工程应单独编制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文本和批复应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予以保存。 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受益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应由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电机电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6 |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措施。”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7 | 防汛抗旱监督指导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三条 由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8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79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防洪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1.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1 |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予以修改,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监督检查阶段:检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情况。 3.结果责任:形成检查结论。 4.监管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2、《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2 |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部发布)3.3.3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确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3 | 权限内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的审定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确认 | 水利建设管理股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2.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3.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建设管理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4 |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确认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确认 | 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2.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第四条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移发〔2007〕2号)第一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扶持范围。 ( 1 ) 户籍制度改革前(本网注:2003年10月28日)为农业户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田、土、山、水等,并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下同)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不含已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的原迁移民的后代。下同)。 (2)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在户口仍登记在原村民委员会、享有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人口,现在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并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已经迁入居住地的农业人口。 (4)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现役士兵(含一、二级士官),入学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且从事农业生产的大中专毕业生。 (5)服刑期间的农村移民可以登记,但服刑期内不享受扶持政策。 (6)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娶进或入赘的农村非移民,在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且已经在居住地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本人及其子女。《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生育子女的,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和户口迁入手续后方可登记。 (7)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非农村移民户,现户籍档案为农业人口的。 (8)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农村移民违法生育的子女、依法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的。 (9)农村移民在2006年6月30日以后至登记前身份发生了变化(如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及以上士官、录为公务员等不再是农村移民的)或死亡的,登记时应注明变化时间,2006年6月30日至变化这段时间可以享受后扶政策。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5 | 对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奖励 | 水政水资源股 |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计划用水单位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损耗显著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1.制定方案、计划及上报审核阶段:制定实施方案、计划,并经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县政府审定。 2.组织实施阶段:组织成立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批准、审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组织实施。 3.受理审核阶段: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方案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受理、审核推荐对象申报材料。 4.评审公示阶段:评审领导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将初评结果经局党委审批、县人社局汇签后,将最终人选进行公示。 5.表彰阶段:县水利局将通过公示的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水政水资源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6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2.《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第八条 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 (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 (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 (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 (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 (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7 | 水事纠纷裁决 | 衡东县水利局 | 行政裁决 | 水政监察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水政法〔2004〕第400号)第八条 在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维护边界地区的水事秩序,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二)配合流域管理机构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方案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在批准后负责组织执行;(三)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四)负责重大省际水事纠纷的上报;(五)配合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处理省际水事纠纷;(六)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省际水事纠纷;(七)负责执行国务院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裁决、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和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水政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七十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89 | 新建大中型水库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监管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2.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综〔2009〕30号)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直补到人的资金发放。 1. 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中直补到人的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造具直补到人名册(即资金发放账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上级移民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直补名册,以银行“一卡通”形式按季度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移民。 2. 淹没补偿费中应发给个人的补偿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实物指标,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计算发放金额,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放方案并予以公告。资金到位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员名册及时发放到人。 (二)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淹没补偿费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发放目录及依据、标准,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对发放人员提供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发放决定。 4.给付责任: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5.监督责任:对移民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县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90 |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三十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湖南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8〕12号)第十条:“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预算、拨付、具体使用及财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账核算”。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第十三条:“移民扶助金由小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移民困难扶助金(即原移民口粮补贴)两部分组成,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按规定将移民扶助金安排到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包干负责,统筹调剂解决小水库移民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每人每年600元后扶政策人员和其他连带影响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县市区如有资金结余,要参照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统筹用于解决小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八十一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9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办理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1997年第7号)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2.审查责任:审核项目法人报送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补充抽样检测;必要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3.决定责任:根据公示结果,作出验收质量结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核定(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5.监管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派员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议,监督检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利部公告2008年第2号) 第3.0.1条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第3.0.7条 项目法人应在+6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3.0.9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第3.0.10条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签定书一并归档。 第4.0.4条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第4.0.11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4.0.13条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同2 4.同2 5.同1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9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水利部令2014年第46号予以修改第26号令,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第四十四、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793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 衡东县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