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0

 

 

 

 

 

 

 

东水电字[2015]9

 

 

关于下达《衡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秩序,提高水利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将《衡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衡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衡东县水利水电局

 

 

衡东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程序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水利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及时组建或明确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应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由相关建设股室或下属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3、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提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4、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5、项目法人应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较固定、专业较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制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财务、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对重点建设工程应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6、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项目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等级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经验,并取得规定的技术职称。

三、招投标管理

 7、凡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必须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8、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严格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局纪委负责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5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由相关建设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实行合同制管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四、质量安全管理

10、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各参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其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关责任。

1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上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每月组织质检、安全管理等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12、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必须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认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复查、核定、签署意见。

13、项目法人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的施工投标单位,禁止参与投标活动。

14、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半月内完成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编制并报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和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五、工程验收及资金管理

15、水利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完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完工结算编制、审查、核定工作,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完成后,原则上在一年内必须完成工程验收。

16、经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其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修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凡擅自修改、变更设计的,不予验收。隐蔽工程无质量建成单位检测资料的,不予验收。

17、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统计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报表,完善工程建设资料,对于报表不及时、资料不规范、弄虚作假等现象,延迟进度款拨付,不予以验收。

18、进度款拨付实行申请审核制,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复核、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技术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核查、项目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或一把手批准。

19、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结算时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20、水利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项目法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罚则

21、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取消其资格,降低职称聘任级别,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超过5万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2、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水利こ讨柿堪踩鹿剩悠淝榻谇嶂兀直鸩扇》?睢⑾拗破洳斡肴厮こ探ㄉ杌疃奔洌媳ㄉ霞豆芾聿棵乓婪ǔ废⒌跸渥手省⒆矢裥砜苫蛘呓档推渥手实燃兜却Ψ#钩煞缸锏模平凰痉ɑ卮怼?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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