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来源: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0-11-18

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许可对象:拟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的个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3、项目建设方案;
4、项目建设初步设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5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4-523206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限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限时: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蓄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B、实地勘察
(一)岗位责任人:由业务股室初审人员、项目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2、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3、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2、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项目承办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衡阳市水利局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投诉电话:0734-523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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