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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4-12
衡东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19〕54号)、《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水办〔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登记范围、对象、内容
(一)核查范围
2019年3月31日之前,应纳入各级取水许可范围且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按照统一时间节点要求登记入库。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关停、报废的由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及时组织相关取水单位(个人)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或变更,并审核后提交入库。后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将与取水许可台账等管理系统相关联,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
(二)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
1、设在河流、水库、湖泊等岸边用于取水并控制进水流量的取水闸和取排结合闸。
2、所有取用水资源的坝,仅具有护岸功能的坝不登记。
3、灌区管理单位从江河、湖泊以及水库取水的渠道(一般为干渠),从该渠道取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渠道不核查登记,但用于其他用途的渠道需核查登记;如果灌区的各个子灌区分别领取了取水许可证,则灌区的引水渠道需核查登记。
4、用于取水的人工河道。
5、用于取水的虹吸管。
6、取水泵站和取排结合泵站。
7、取水井,包括普通水井、地热水井、矿泉水井。
8、所有类型的水电站。
9、其他取水工程(设施)。
(三)登记内容
1、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取水单位(或个人)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2、已建、在建的取水工程(设施)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经审批违法建设、违反规定条件取水以及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及政策问题。
3、已建、在建拦河坝等蓄水工程是否存在最小下泄流量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对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4、已审批发证的取水工程(设施)的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计划取水管理、水量调度、水资源费(税)征收、取水计量监管、延续取水管理等,是否落实到位。
5、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等。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县水利局负责县城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各乡镇协助配合。
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核查登记技术要求,保证核查对象不重不漏、基础信息不缺不错,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和取水审批监管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基础信息成果审核,确保核查登记成果质量。
3、全面核查,规范管理。对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核查登记,按照持证取水、按证取水全覆盖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取水工程(设施)进行分类处置,依法规范和加强取用水管理。
4、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核查促整改提升,全面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取水供水、不按要求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等行为,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和信用惩戒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实效。
5、信息支撑,科学高效。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和结合已有相关成果的运用,提高核查登记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建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6、注重宣传,强化服务。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核查登记宣传工作,提高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便捷服务。
三、工作实施步骤、工作方法
(1)第一个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9年2月~3月)
在省水利厅召开全省视频动员会议和组织对市、县两级技术骨干开展工作培训基础上,尽快制定本辖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确定“核查登记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联络员”。
(2)第二个阶段:核查登记阶段(2019年3月~12月)
核查登记共分为确定名录、登记入库、现场抽查检查和全面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1、确定初步名录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组织取水户(包括省、市审批发证的取用水户)完成初步核查名录,填写《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表一)和《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表三)。
工作方法:
一是迅速组织宣传,争取主动填报。各级争取与税务等部门联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采取印发通知通告、宣传册、电视台宣传、公布登录网址、核查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等做好政策解读,使社会各界真正认识、理解和支持本次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取用水单位切实担当起本次核查登记和整改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争取核查过程中可以做到取用水单位主动依法上报。
二是加强信息沟通,组织网上填报。登录湖南省水利厅官网的“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系统”,填报《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表一)和《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表三)( 网址:http://hc.cjw.cn,取水户通过系统注册功能创建账号申报,用户名为手机号码,密码为身份证最后6位数。各水利部门用户名及密码为取水许可台账系统登录账号、密码),汇总形成本行政区核查对象名录(表二)。对取水许可台账系统登录账号网上填报有存在困难的取水单位(个人),由各乡镇协助完成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采集和录入。
2、名录复核补充阶段:2019年5月15日前,各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完成对初步核查名录的复核和补充。
工作方法:
在完成初步核查名录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取水工程(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可参照取水许可台账、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本地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项目名录,采用实地走访、现场查看、电话询问等方式对形成的初步核查名录进行复核和补充修改。并要求尚未网上填报的取水单位(个人)按要求填报《核查表》(表一),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工程(设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个人)重新填报。
3、名录上报阶段:2019年6月5日前,县水利局组织完成对各乡镇核查对象名录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工作方法:
5月30日前,各乡镇,通过对本辖区整理分析、汇总网上填报信息,形成本辖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按照县水利部门的顺序对网上核查对象名录逐级审核汇总上报。6月5日前,由县水利局将盖章确认的本辖区内核查对象名录上报至市水利局,并采取内业复核(表四,由水利部门填写)和现场抽查(表五,由审核小组填写)相结合的形式对核查对象名录进行审核,确保核查对象不重不漏。
4、登记入库阶段:2019年8月25日前,各级取水审批机关,完成已发证对象基础信息的审核及入库;2019年9月25日前,各乡镇,完成未发证对象基础信息的审核及入库。
工作方法:
根据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对象名录,按照“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 “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分别开展基础信息登记入库工作。通知取水工程(设施)单位(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登记表》(表三)。 (1)对“已发证取水工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取水审批机关组织取用水单位(个人),主动登录核查登记系统,填报基础信息《登记表》(表三),取水审批机关应加强审核,并填写《内业审核表》(表四),并在核查登记系统中,对将审核后的已发证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入库。
(2)对“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工程(设施)”,按“属地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未发证取水工程(设施)的基础信息登记工作,责令取水单位(个人)主动填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并印发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通知书。对填报困难的取水单位(个人),由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完成《登记表》的填报。对填报不合格的,审核部门应要求填报单位(个人)重新填报。逾期不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不补办取水许可申请手续的,对取水单位(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确保工程(设施)登记信息登记质量,各乡镇,应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取水工程(设施)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对现场抽查对象填写《现场核查表》(表五),县水利局和技术协助单位采取内业复核和现场抽查的方法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对不合格的《登记表》要求重新填报(省检查组也相应检查)。
5、取水工程(设施)信息汇总上报。各乡镇在完成审核后,在系统汇总本行政区的已发证、未发证形成《汇总表》(表六)和《统计表》(表七)。2019年9月30日前,各单位在系统中将《登记表》(表三)、《汇总表》(表六)提交到县水利局,同时将盖章确认的《统计表》(表七)纸质材料,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在核查登记系统汇总后提交本行政区《登记表》《汇总表》,并将县本级盖章确认的《统计表》上报至省水利厅。2019年11月底前,省水利厅、长江委完成现场抽查检查工作。
(3)第三个阶段:整改提升(2019年3月~2020年6月)
按照“先核查、后登记、整改提升贯穿全程”的安排,针对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和此次核查登记过程中反应出来的突出问题进行分类整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整改实施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逐一销号落实,做到边核查边整改的要求。针对取水工程(设施) 无取水证的,符合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依法责令取水单位(个人)限期补办取水许可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设施)。针对超许可水量取水的,责令取水单位(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2020年6月底前,应全面完成整改计划,对于符合相关程序但仍然存在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处理的,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限时整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原因。
县水利局将本级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6月20日前,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将汇总情况报省厅。
四、受县水利局委托的技术支撑单位主要任务
1、承担县城区范围内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要入户开展旁站式服务。
2、完成全县核查登记数据的统计汇总及成果汇编。
3、组织开展对县县区抽查核查。
4、协调接受长江委、省水利厅抽查、考核和编制水利一张图。
五、主要技术及成果质量要求
(一)技术要求
1、核查名录 “应录尽录”,力求不虚列、不漏列。
2、《核查表》《基础信息登记表》内容齐全,不得缺项(空白),确保填报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3、取水单位名称、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设计年取水量、审批年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取水口坐标(经纬度)、是否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应做到基本准确,位置坐标误差(半经)应小于10米。
(二)质量要求
本次核查登记工作采取省、县两级抽查把关制,省水利厅对核查最终成果进行复核、审定。省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定。县水利局技术负责小组对县上报的成果以现场抽查的方式审查把关,每个单位至少需抽查上报取水工程(设施)个数总数的10%。经实地核定,每个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与第五章技术要求第2条或者第3条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该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不合格。抽查的取水工程(设施)信息合格率低于85%的县,视为全县整体核查信息不合格,须重新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
省水利厅对我县至少抽查50%,通过电子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现场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核定,每个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与第五章技术要求第2条或者第3条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该取水工程(设施)信息不合格。抽查的取水工程(设施)信息合格率低于85%的县,视为全县整体核查信息不合格,须重新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抽查的取水工程(设施)信息合格率低于85%的县,视为全县整体核查信息不合格。抽查的县(县、区)合格率低于60%的县州,须重新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工作。
六、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县水利局核查领导小组组成:成立由局长单美中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李建新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水资源股、行政审批股、安全股、河长办、财务股、人事股、水政监察大队、水利股、机电股、防办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资源股,负责综合协调与日常工作。
县水利局核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指导各乡镇完成核查工作,负责内业抽查和现场抽查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整改提升工作,完成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并编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根据核查登记工作的任务组建相应技术支撑体系。
(二)各乡镇,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取水工程(设施)对象核查工作。结合水利普查、取水台账、国控点名录、水资源费收费企业名单以及用水户及高耗水名录等基础资料,摸清本行政区内应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户名录,形成核查对象名录。负责完成本行政区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形成取水工程(设施)基本情况汇总表。负责内业抽查和现场抽查工作。配合现场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整改提升工作。
(三)取用水单位
填报《取水工程(设施)核查表》(表一);填报《取水工程(设施)基础信息登记表》(表三);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据整改方案完成整改。
七、保障措施
(一)迅速宣传发动。在核查名录阶段,要加强与税务等部门联合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引导广大取水单位(个人)依法配合核查登记工作,采取各种方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广大取用水单位切实担当起本次核查登记和整改提升工作的责任,争取核查过程中,可以做到取用水单位主动依法上报。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确保核查登记全面、真实、可靠、一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登记相关数据信息。各部门、有关人员对在登记中获得的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数据信息等,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加强经费保障。主动向政府报告,争取政府支持和经费支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关工作经费,纳入省、县、县水利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考核。这次核查登记工作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列为水资源管理领域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已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县州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市级将本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