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衡东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10-30

衡水罚字[2015] 1 号

衡东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水罚字[2020] 033

被处罚人:邹奇坤      

性别:男                     民族:汉

年  龄:47岁                 职业:下岗工人

身份证号:4302211973****0019

住  址: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学堂路1号9栋406室

电  话:13974124495

2020年10月7日晚,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学堂路1号9栋406室邹奇坤的吸砂船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于2020年10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被处罚人邹奇坤,于2020年10月7日晚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混合砂石80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现场勘验图、衡东县水利局有关文书等证实,具体证据有:

1、2020年10月8日凌晨,被处罚人邹奇坤在涉案吸砂船上调查(询问)笔录中,本人承认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共吸得混合砂石80吨。唐声建(询问)笔录一份。

2、2020年10月8日凌晨,执法人员对邹奇坤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的勘验笔录一份。

3、2020年10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4、现场照片2张。

5、被处罚人邹奇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调查笔录和一份勘验笔录及2张现场照片,证明邹奇坤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0年10月10日,我局水政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就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被处罚人邹奇坤在衡东三樟镇柴山洲水域非法吸砂的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该案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应对被处罚人邹奇坤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对被处罚人邹奇坤下达了东水罚告字[2020]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人已签收。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拟对被处罚人邹奇坤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被处罚人邹奇坤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三日内有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邹奇坤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拆解切割吸砂设备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没收非法所得;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18265901040007626)。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李双峰、 韩  飞

联系电话: 0734-5232748                

     衡东县水利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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