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纪律和法律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5

 1、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2、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审计中取得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3、审计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借机公费旅游;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参加其他影响廉政形象的活动。 

   4、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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