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审计局机构主要职责

来源:衡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四)负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4.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资本占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6.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算情况,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7.县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重大项目稽查,负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调整概算审计;组织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二)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审计信息化建设,规范审计信息网络管理。组织电子数据审计培训。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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