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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7-13
1.本局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2.接待中遇到重要情况、上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3. 来客如需安排就餐的,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安排就餐。公务接待开支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印发〈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办发[2014]25号)和《关于调整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东财行[2018]1号)之规定,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持公函的来访人员进行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持有公函的接待对象,如确有必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对无公函的公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但此前接到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执行公务书面通知的,如确有必要,可以凭通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中央、省级和市级机关来本县执行指导、视察、检查、调研等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接待对象意愿,原则上不受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限制)。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无公函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事前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安排工作餐招待。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衡东本地土菜为主,县内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接待厅局级及随从人员,饭菜及饮品(不包括各类酒)早、中(晚)餐人均最高消费不得突破30元、8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饭菜及饮品早、中(晚)餐人均最高消费不得突破20元、60元。
5、公务接待一律不准公款消费香烟,除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外,严禁饮酒,香烟发票不得列支。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的认定,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
6、严禁同城公务接待。县城(以县城最新城区规划内的建成区范围界定)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就餐、住宿等公务接待。极特殊情况,因公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在单位食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用餐标准安排。
7. 来客如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住宿安排标准为:省部级领导住普通套间,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800元以内;厅局级领导住商务单间,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450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县处级领导原则上安排标准单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8.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基本信息、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接待清单及发票原件。
9.认真做好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初单位预算额度内,发生接待费用时,账务处理必须以“公务接待费”单独列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