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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1
东审[2015]10号
衡东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监督,强化内部业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审计局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完成下列事项:
(一)讨论并审定审计报告;
(二)法制审理部门提出审计决定的意见;
(三)法制审理部门提出有关审计处理的意见;
(四)业务部门起草督促整改通知书的事项;
(五)业务部门起草审计要情;
(六)法制审理部门起草业务会议纪要。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或牵头股室提请召开,并按会议报批程序办理、组织会议。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前,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先将审计项目资料交法制(审理)部门审理,再将审议事项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做好业务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业务会议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采纳说明等。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将上述资料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三条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局长、分管该业务的领导、总审计师、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兼专职审理人员、审计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局长、分管该业务的领导、牵头股室分管领导、总审计师、牵头股室负责人、法制(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兼专职审理人员、审计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重大审计项目由局长主持审计业务会议,其他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领导或者局长授权有关局领导主持。
第五条 重大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
(二)财政决算审计项目;
(三)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四)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五)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六)有关重要交办事项审计项目;
(七)因举报而实施的审计项目和社会关注的审计项目;
(八)重大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九)其他重大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二)实施审计组成员汇报审议内容;
(三)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或者采取合议方式)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的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一)确认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确定审计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处理处罚的种类和自由裁量的幅度;
(四)审计移送对象和受移送的机关;
(五)应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情况业务会议纪录。法制审理部门根据业务会议决定出具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交审计业务部门,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有关审计业务文书。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纪录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根据局业务文书流程签发。
第十条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和其他有关秘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衡东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东县审计局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