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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九、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子存储介质、胶卷、磁带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有序、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市审计局的指导。
第五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各业务股室、法制审理股、办公室、计划财务股、执行股、计算机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局法制审理股,局法制审理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查;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相关业务股室草拟以后,法制审理股进行法律审查,办公室进行文稿审核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经局长签批后依法对外公开。
第八条 本局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向本局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本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到期需延期答复的,报经厅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但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监察局或者市审计局反映。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布,按照《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