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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八、审计结果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本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及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做的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布,是指由本局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布通过《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具体公布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自行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格式办理,主要由标题、文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
行文应当文字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布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审计结果公布,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公布。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三)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布;涉及不宜公布的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办理,并严格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结果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
(二)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拟稿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由经责室主任负责。
(三)审计执行股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负责;
(四)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并负责;
(五)法制审理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法制审理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签;
(七)局长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严格审批程序,其程序按局行政公文办文程序办理。公布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向外透露审计结果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由法制审理股会同相关股、室、中心负责解释答复,或者参加裁决、复议、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