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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六、审计执行规程
为强化审计成效,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执行部门负责执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并生效的审计文书:
(一)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条 审计结果公布后,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各方面的反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分管局领导汇报。
第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执行部门的工作。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出具的综合审计报告、局办公室承办的审计要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应当及时送交审计执行部门。
第四条 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3日内,将其送达到被审计对象;如需送达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局长批准。
审计执行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建议,应当在送达时向受送达对象说明。
第五条 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2日内,将其送达主送单位。
第六条 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下列事项:
(一)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二)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措施;
(四)对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含以前年度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执行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执行与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情况介绍;
(三)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逐项核实执行与整改情况;
(四)其他方式。
检查或者了解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上缴财政款项的入库单据、调账凭证复印件和相关文件等。
第九条 审计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各种收缴和罚没款项收到指定账户,如期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执行。并登记台账,以审计要情形式向领导报告。
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情况及时督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根据保密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
第十条 审计执行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没有执行与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执行与整改的事项,应当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未按规定期限执行审计决定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按要求整改的,会同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整改;
(三)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执行部门发现有关审计文书存在重大错误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本局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审计执行部门发现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提交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处理。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实施部门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每个审计项目执行完毕,审计执行部门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单,连同其他有关审计资料,交审计项目实施部门归入档案;同时,将项目执行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单抄送审计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执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行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移送处理书的落实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执行情况数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建立和记录审计执行台账,按半年度通报审计执行情况,在下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审计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