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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四、审计文书复核审理审定工作流程及各环节工作要求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加强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水平,现就有关复核审理审定工作流程及各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业务文书复核审理审定流程
1.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按业务公文流程办理:
主审起草审计通知(初稿)——股室负责人复核——法制股审理——(经责项目则增加:经责室主任——)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经责项目则增加:分管经责领导——)分管法制股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局长审定签发
2.审计实施方案
一般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审计组讨论,审计组长审定后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业务会议或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
3.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履行审计组内审核程序出具预审理意见书(最后两项暂不填)并附项目质量自评表——专职部门审理——(经责项目则增加:经责室主任)——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经责项目则增加:分管经责领导)——分管法制股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局长审定签发
4.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等结论文书
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修改形成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初稿)、审计结果报告(初稿)、移送处理书(初稿)——履行审计组内审核程序将所有项目资料交专职部门审理并出具预审理意见书(需召开业务会议的在召开会议前)——专职部门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召开了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组根据业务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文书交法制审理部门审——(经责项目则增加:分管经责领导)——股室分管领导审核——(经责项目则增加:分管经责领导)——分管法制股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局长审定签发
除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外,其他业务文书都应通过OA管理系统流转办理。
(二)各环节责任
1.审计组
(1)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或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现场管理督导。
(2)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成员对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督促审计人员及时补充完善,补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落实审核意见的过程和结果。
(3)在集体研究讨论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审计证据总体上的适当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应当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等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须全面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处理原则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对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逐条研究、核实并回复,对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在此基础上起草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公告等其他结果文书。
(4)对业务股室和专职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复核审理意见进行认真落实,根据需要补充审计证据,修改或者配合修改审计报告和其他结果文书。
审计组对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全面准确反映审计结果、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及规范起草审计结果文书负责。
2.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组织的重大项目)
(1)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督促审计组严格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等结果文书,及时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议,并督促审计组认真落实审计业务会议要求。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在研究、审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等结果文书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并作为审计文书附件一并提交法制股:一是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不宜纳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例如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问题);二是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统一原则进行审计处理并下达审计决定的;三是报告中反映的其他特殊、涉密事项不宜公告的。
(2)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属于特定行业领域的政策把握、对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定性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分歧或争议,以及其他重大疑难事项,提请专职审理部门特别关注。
(3)对法制股提出的复核审理意见,督促审计组落实相关意见,并对审计结果文书修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对审计结果文书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审计结论的恰当性,文书格式和文字表述的规范性负责。
3.法制审理部门
(1)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审理职责。加强实质性审理,在审阅审计项目资料并与业务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是否恰当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或者直接修改审计结果文书。
(2)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关注以下事项:业务部门或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提请审理关注的事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被审计单位持异议的事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和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3)对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与业务部门、审计项目实施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提请分管法制审理领导关注。
法制审理部门对所提审理意见及其落实情况负责。
(三)各环节办理时限
1.审计组要在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现场审计时限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现场审计时间要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核定时间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前向法制股提出延期申请,由法制审理部门同意,报请股室分管领导和法制审理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请局长审定。
2.法制审理部门一般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对批量审理项目,审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请局长审定。
流程图:
审计项目审理
出具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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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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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部门修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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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理项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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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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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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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部门补充
查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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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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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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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审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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