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会议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三、审计业务会议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监督,强化内部业务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县审计局对审计项目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审计业务会议完成下列事项:

(一)听取项目主审汇报项目审计情况和以往审计整改情况

    (二)法制审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及审计组反馈情况;

(三)与会人员对审计报告(上会稿)反映的问题进行讨论;

(四)业务部门起草督促整改通知书的事项;

(五)业务部门起草审计要情;

(六)业务部门起草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业务会议记录由所有参会人员签字认可,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或牵头股室提请召开,并按会议报批程序办理、组织会议。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前,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先将审计项目资料交法制(审理)部门审理,由法制(审理)部门审理出具审理意见,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根据审理意见进行回复,再将审议事项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做好业务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业务会议资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采纳说明等。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将上述资料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参加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

第三条

(一)成立审计业务审定委员会,主任由局长兼任,副局长和党组成员为副主任,两个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法制股长为成员,审计业务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股长兼任。

(二)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局长、主管项目副职、主管法制负责人、法制股、审计组全体人员。

(三)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由主管法制审理领导提出,局长批准提请审计业务审定委员会审定。

所有经责项目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需增加经责室主任。[c1] 

所有政府投资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需增加投审中心主任。

参加审计业务审定会议的人员,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业务分管领导通知。

第四条  重大审计项目由局长主持审计业务会议,其他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领导或者局长授权有关局领导主持。

第五条  重大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

(二)财政决算审计项目;

(三)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四)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

(五)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六)有关重要交办事项审计项目;

(七)因举报而实施的审计项目和社会关注的审计项目;

(八)重大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九)其他重大审计项目。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的以下事项做出决定:

(一)确认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二)确定审计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处理处罚的种类和自由裁量的幅度;

(四)审计移送对象和受移送的机关;

(五)应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部门(审计组)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情况业务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并据此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有关审计业务文书。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纪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根据局业务文书流程签发。

第九条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参会人员的发言情况和其他有关秘密。

第十条  本规则由衡东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则废止。

 


 [c1]与集体定案制度是否矛盾?去掉集体定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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