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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二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管理,提高投资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审计风险,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水平,以局管理制度为指南,结合中心实际,制订中心管理制度。
(一)结算审计管理制度
1.投审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结算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2.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应按照《衡东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审计项目,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审,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项目抽审实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抽审项目个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的规定。项目审计计划由投资审计中心拟定,报局领导审批。
抽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工作计划为重点,考虑兼顾覆盖各个行业领域和各财评人员评审工作。
3.投审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和要求,应参照省市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实施。
4.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中心二级专业复核和法制常规复核制。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由分组负责人实行一级复核,再由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二级复核(又称结算项目审定人),最后交法制部门常规复核。
5.建设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资料管理人员或审核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负责签收并填写交接表。
6.审核人员将初审结论及相关资料移交一级复审时,应填写《项目复审登记表》,一级复审完成后,初、复审人员应根据情况向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复审人员应继续填写《项目复审登记表》交中心负责人进行二级复审并逐级签字交表。
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间在15日内完成,一、二级复核时间分别5天完成;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间在20日内完成,一、二级复核时间分别6天完成;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间在30日内完成,一、二级复核时间分别8天完成;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核时间在40日内完成,一、二级复核时间分别10天完成;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审核时间在50日内完成,一、二级复核时间分别15天完成。以上时间为工作日,起止时间均按照《结算审计项目分配表》和《项目复审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同时有审核和复核工作时工作日不重叠。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计时间的,相关人员须填写《工程结算审计延时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和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7.审核人员收到资料后应尽快熟悉结算及相关资料,并组织现场勘查。勘查现场过程中,中心应有不少于两名的人员同时参加,审核人员负责填写现场勘查情况审计取证单,勘查结果由各方参加人员签字认可。
8.审核人员根据勘查结果及相关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经二级复核后,提出审计组初步审计结论,报中心负责人,并告知建设单位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派代表与审核人员进行对审,必要时,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可一同参与,若建设、施工等单位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函告其在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9.审核人员应将初步审计结论和对审、建设单位回复等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将资料送法制部门审理,由法制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集体定案形成会议决议。审核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负责人和局领导汇报。
10.审核人员根据集体定案结果,通知建设、施工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定表》等相关手续,并编制该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底稿及撰写结算审计报告。
11.结算审计报告应按局文书出具程序及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项目审核完结后,审核人员应清理送审资料,及时归还当事人,办理好资料移交手续,并结合省厅《优秀项目评比办法》和市局投资二科管理要求以及中心的规定,整理好结算审计项目档案,及时归档。
13.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召开审计组业务商讨会,原则上不少于二次。第一次,由审核人员熟悉资料后提出,复核人员和审计组人员共同参加,商讨审计项目实施要点;第二次,两次复核工作完结后,对前段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探讨和总结。
(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制度
1.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职权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跟踪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2.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应根据长期性和重要性原则予以确定。长期性,指项目运行和发展一般有较长的时间跨度,至少超过通常的一个审计周期。重要性,指重点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主要包括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等。
审计计划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审前调查主要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3)项目概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4)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5)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含土地、计划批复情况);
(6)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7)项目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
(8)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
(9)项目现场管理、财务核算、物资收发、价款结算、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跟踪审计重大事项实行告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及时限要求。
(1)新增投资计划或概算调整,在有关主管部门印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
(2)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及合同认签订,在发出招标公告或合同签订前至迟5个工作日告知;
(3)土石方开挖,至迟在开挖前5个工作日或发现开挖地质与地质勘察报告不符2个工作日内告知;
(4)支护或地基处理等隐蔽工程,至迟于施工前2个工作日告知;
(5)重大设计变更,在建设单位批准设计变更后2个工作日告知;
(6)单项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
(7)竣工决算,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告知并报送相关资料;
(8)被审计单位认为需要审计组知悉的其他事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告知。
5.审计组必须按要求撰写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预计跟踪审计时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与步骤、审计人员组成及分工等方面。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和中心负责人汇报,根据情况分类处理,并按程序审批。
(1)管理不规范类问题的处理。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内控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或未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未落实,人员、设备等与投标承诺不一致,项目相关人员履职情况不符合要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一致等管理不规范问题,应下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并经审计机关授权、中心负责人批准,以审计组名义下发。
(2)一般性违规但需立即整改问题的处理。对于被审计单位在建设手续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概算执行、工程管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如情况紧急需立即整改的,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以审计机关名义下发《跟踪审计意见书》。
(3)一般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年度审计报告如实反映的基础上,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4)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按规定作移送(《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或专题上报本级党委或政府(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方式处理。
7.跟踪审计报告根据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汇总审计报告、专题报告三种。
(1) 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应以跟踪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意见单、审计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文书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法律依据、项目基本情况、以往年度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建议、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跟踪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反映有关整改情况。仍未整改的,应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作为问题继续予以反映。)。
(2)汇总跟踪审计报告。应以各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书为基础,汇总整个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3)专题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典型性、新生性、潜在性问题,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和政策性问题,审计机关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本级党委政府。
8.跟踪审计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应按《湖南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投审工作实际,将审计项目立卷、归档。
(三)会议制度
1.中心例会
(1)每批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前,中心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拟定本批项目审计计划,报局领导审批确定。
(2)每批审计项目完成后,中心应召开本批审计项目完成情况的碰头会,每位主审应对本人主审的项目审计情况作介绍(包括:工作思路、方法、心得等等)。中心对本批审计项目工作情况作出总结。
2.中心业务会议
(1)各主审应在熟悉结算资料后,提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复核、审核人员参加。主审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结算资料情况,个人工作思路,其他人员根据情况提出项目审计工作意见和建议。
(2)每个审计项目在复核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申请召开重大事项集体定案会议,具体按审计业务审理审定制度办理。
3.其他临时性会议
根据学习和工作需要,中心负责人应组织中心所有同志召开中心集体会议,必要时邀请局领导参加。
(四)学习制度
1.投审人员自学
中心全体审计人员应以自学为主,自觉学习投资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计量、计价规范和定额标准以及熟悉计量计价软件和使用等,并根据自身条件报考相关资格考试。
2.中心集中学习
中心应适时组织计量、计价软件操作培训,投资审计案例培训,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培训学习。
3.脱产培训学习
中心应推荐自身条件良好、上进心强、学习态度积极的投审人员参加与投审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
4.跟班学习
根据需要,中心应积极将专业基础尚可、工作认真负责、服从意识强的投审人员推荐到上级或兄弟单位跟班学习。
(五)岗位职责制度
1.中心主任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2)负责拟订中心管理制度,并报局批准;
(3)负责中心所有结算项目的二级复核工作;
(4)负责拟定年度项目计划,并报局领导批准;
(5)负责中心工作情况汇总,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6)负责统筹安排中心的结算、跟踪项目的工作任务,督促投审人员工作进度;
(7)负责衔接上级对口科室工作,并办理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8)负责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9)参加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会议;
(10)参与各审计组进点会议,协调处理审计组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矛盾;
(11)负责组织中心人员的集中学习与培训;
(12)负责完成或布置安排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负责中心其他各项工作。
2.副主任职责
(1)参与中心项目计划讨论;
(2)负责完成中心结算项目的审核工作;
(3)负责完成结算项目一级复核工作,罗正水具体负责土建装饰、国土整理、公路桥梁等项目的结算复核,许利衡具体负责水利、农开办、市政园林等项目的结算复核;
(4)负责完成跟踪审计工作;
(5)完成中心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3.中心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中心资产的管理和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工具书、计价软件、设备器具的领用和核销工作;
(2)负责处理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初审结论的备案登记以及备案回复的起草工作;
(3)负责起草年度项目计划;
(4)负责对结算审计、跟踪审计情况的汇总;
(5)负责撰写中心各项汇报、汇总材料;
(6)负责工程审计中工程财务的审计工作;
(7)根据需要,完成中心结算项目的审核工作;
(8)完成中心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4.其他投审人员职责
(1)负责完成中心结算项目的审核工作;
(2)负责完成跟踪审计工作;
(3)完成中心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4)刘东负责完成中心的信息等宣传材料的撰写和发表工作。
(六)廉政建设及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投资审计人员除严格遵守审计署“八不准”廉政纪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六项规定:
1.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案件线索;
2.不得与业主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串通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在审计过程中授意、指使其他审计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造价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隐瞒等;
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业务或从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5.不得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6.不得违反保密纪律和回避规定。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具体条款由投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流程图
确定审计项目批次
↓
项目分配安排
(接收资料清单)
↓
审前调查
(审前调查表)
↓
审计实施方案
(方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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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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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计
(审计证据取证单、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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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出具初步意见
↓
一级复核
(项目复审登记表)
↓
二级复核
(审计组讨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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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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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常规性复核
↓
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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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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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送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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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审计档案
↓
法制回访
附件2:跟踪审计工作流程图
审计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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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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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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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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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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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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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汇报或集体定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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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征求意见书
(审计意见单不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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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常规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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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审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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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或成果落实情况
↓
整理审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