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十九、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执法过错

是指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执法程序,对审计事项的查证事实不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处理处罚不当,越权行使审计机关权限,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当,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1.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2.局内批评和通报批评;

3.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4.按照人事任免权限分别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办法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2)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

3)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揭露的。

4)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提交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

5)对查出的问题定性不准,没有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理处罚失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6)未按规定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告之和组织审计听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资料提交复核审理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审理机构或者复核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7)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或质证,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发生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8)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9)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单位经济损失的。

10)擅自同意被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1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12)依照本制度应当追究的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后,拒不改正,或阻挠过错责任追究的。

2)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同类型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3)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请复议、要求审计听证、提请诉讼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产生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造成的。

5)因行政执法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给审计机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主动承认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3)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并能迅速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4.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行使审计权限中发生第1条、第2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自下而上的原则,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承担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经济损失,甚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审计业务部门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一般成员过错,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直接责任,股室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股室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2)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其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3)执行局领导指令造成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4)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决策人为直接责任,参加讨论并持赞成意见的其他人员为相关责任人,持反对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纪检组长;成员:其他副职领导、股室负责人。下设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办公室,纪检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发现或接到检举、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后,需立案的,由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审计人员执法过错的调查。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或告诫外,其余各项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审计执法过错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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