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回访制度

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11-03

十八、审计回访制度

(一)机构设置

成立审计回访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法制股负责审计回访中的日常工作。

(二)回访范围

回访审计项目由审计回访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在现场审计结束后按时进行。若有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的不良反应,法制股要及时、重点进行回访。

(三)回访内容

审计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审计纪律 “八不准”规定,是否有“索、拿、卡、要、报”等有损审计形象的行为;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合法;被审计单位反映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回访的方式

局纪检监察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等情况,邀请相关廉政监督员进行回访,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与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回访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回访工作权限

各审计组组长每半年向审计回访领导小组汇报遵守审计纪律情况。年终审计回访领导小组召开一次审计回访总结会议,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指出问题,提出从源头反腐倡廉的具体意见,对审计回访中发现和揭露的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局有关规章对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

(六)工作要求

聘请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组织下开展审计回访工作。廉政监督员从县人大、政协、组织、纪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审机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廉政监督员一年一聘。

各审计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按时填写《审计廉政建设自查表》,由审计组长签字后,交纪检监察室。各审计组在全局年终总结会上对于全年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向纪检监察室递交自查书面报告。纪检监察室根据审计组自查情况和回访情况,作出书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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