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九、公务接待制度

1.本局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落实。

2.凡要求会见局领导的客人,要首先问清客人姓名、工作单位、来访意图等情况,向局领导请示后再予安排,一般不把客人直接带到局领导办公室。如局领导外出,要将情况转告客人,并询问客人是否有事需要转告局领导,认真记录后送局领导阅示。
  3. 来局客人商洽的事项比较简单,所涉及的问题都在掌握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可由办公室直接处理,但在处理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4. 接待中遇到重要情况、上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 来客如需安排就餐的,应事先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安排就餐。公务接待开支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下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东办发[2014]25号《关于印发〈衡东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之规定,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持公函的来访人员进行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持有公函的接待对象,如确有必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对无公函的公务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但此前接到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执行公务书面通知的,如确有必要,可以凭通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中央、省级和市级机关来本县执行指导、视察、检查、调研等公务的人员,可以根据接待对象意愿,原则上不受安排工作餐一次的限制)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无公函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包括离退休老同志),事前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安排工作餐招待。在接待前申请人先到办公室填写《来客接待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

6.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衡东本地土菜为主,县内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接待厅局级及随从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80元,接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饭菜人均每餐(中、晚餐)最高消费不得突破60元。

7. 来客如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安排住宿。接待住宿应当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住宿安排标准为:省部级领导住普通套间,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800元以内;厅局级领导住商务单间,住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450元以内;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县处级领导原则上安排标准单间),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回本单位报销。

8.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基本信息、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接待清单及发票原件。每接待一批客人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客人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

9.认真做好接待经费的管理。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控制在年初单位预算额度内,发生接待费用时,账务处理必须以“公务接待费”单独列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期间发生的接待费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批手续,并到单位财务凭据报销。

相关阅读: